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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团伙部分台湾嫌犯疑有前科 对罪行表示忏悔

2016年04月15日 08:27 来源:央视网 参与互动 

  揭秘电信诈骗团伙诈骗伎俩

  4月13号,77名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被警方从非洲肯尼亚押解回国,这77名犯罪嫌疑人中有45人来自我国台湾地区。嫌犯是利用怎样的手段实施诈骗的呢?昨天,我们的记者采访了办案民警和犯罪嫌疑人。

  办案民警介绍,这次从肯尼亚押解回国的77名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分属两个诈骗团伙,其中一个以"医保"为幌子,冒充公检法人员对大陆居民疯狂进行诈骗。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预审大队张琳雁称,受害人是老板提供一个座机的号码的号段,这个号码不固定针对大陆的哪个地区,然后由电脑手负责操作,通过电脑的固定程序发送到受害者的座机电话上,受害者如果听到这个座机电话响之后,接听,不管摁座机电话的哪个键,都可以回拨到诈骗团伙当中。

  民警介绍,诈骗团伙每次拨打的电话号码可能有上万个,这其中一旦有受害人接听,并相信了语音中所说的"您的医保卡有问题"等说辞,并根据语音提示摁了某个号码进行查询,就开始与诈骗团伙接触上了,此时等待受害人的就是一个骗子精心设计的陷阱。首先接听电话的是诈骗团伙的"一线"人员,冒充的是医保局的人。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预审大队张琳雁说:“一线是冒充医保局的人,然后医保局的人就说,你受害者医保卡上的个人信息,有可能是身份证号码、或者姓名之类的信息被盗用,然后涉嫌洗钱罪,要求你去跟公安机关报案,就是核查有没有这个事实。”

  如果受害人上当继续接听,电话就会转接到诈骗团伙的"二线"人员,二线人员冒充的是大陆警察。此次被抓的这两个诈骗团伙,其中一个冒充的就是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的民警,另一个冒充的是上海市公安局的民警。

  台湾犯罪嫌疑简某:“我本身在二线,冒充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侦队的警员,当时使用的名字叫左刚,一般接到电话,会先接受报案人(受害人),他所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名字、身份证号,还有出生日期,家庭地址,接收报案以后,我们会到小房间里头来做一个回拨动作。”

  民警介绍,犯罪嫌疑人所说的回拨动作,就是让受害人说一个手机号,犯罪嫌疑人会主动拨给受害人,此时受害人手机上显示的是经过改号软件处理的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侦大队的固定电话号码;为了获得受害人的信任,这时犯罪嫌疑人会故意让受害人拨打010114去查询、确认这个号码是正确的。受害人一旦深信不疑,骗子就会要求受害人讲出家中所有银行卡的卡号、余额等情况。

  台湾犯罪嫌疑人简某:“我们首先会看他这个账户里头金额的大小,如果金额大我们会派人跟老板说,那会转到三线这个部分,三线就是属于金融犯罪调查科,也就是我的领导,如果金额小的话,就会以调查他的资金,清查他的资金是否干净,请他把资金转到一个账户当中来做调查。”

  犯罪嫌疑人简某交代,受害人转钱的账户,其实就是犯罪嫌疑人的,一旦上当,资金就全部被骗,数额如果超过一万,二线人员就会按要求再转给自称"金融犯罪科科长"的三线人员。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预审大队张琳雁:“就是说他这个里面的钱数是涉嫌洗钱,我们要对你这个余额进行查询,看你这个钱是否合法,这样的话让他们把钱转移到这个诈骗团伙提供的指定帐户上。”

  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会要求受害人一直不要挂断电话,并且不要接听别人的电话,直到受害人转账成功。

  部分嫌犯疑有前科 对罪行表示忏悔

  采访中记者注意到,电信诈骗犯罪团伙中部分台湾犯罪嫌疑人是有吸毒、诈骗等犯罪前科的,他们在前往肯尼亚加入团伙之前,也是明知要去进行诈骗活动的,并且团伙内分工严格、等级分明。

  办案民警介绍,在许多电信诈骗团伙中,老板和骨干都是台湾人,简某、许某所在的诈骗团伙亦是如此,老板"胖财"、"二线"和"三线"均为台湾人,剧本即"话术单"也是由台湾人来编写;"一线"则以没什么诈骗经验的大陆人为主。

  老板"胖财"在招募人员时尤其看中那些有诈骗经验、有案底的人员,千方百计网罗到旗下。犯罪嫌疑人许某就是其中之一,许某,台湾台中市人,2010年曾因诈骗罪被台中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4年7月去的肯尼亚,在诈骗团伙中,他扮演的是三线人员"金融犯罪科科长"的角色。

  台湾籍犯罪嫌疑人许某:“因为他知道我在台湾有过这种行为(诈骗),所以到肯尼亚的时候是直接担任三线的工作,比较没有接触过的是安排在一线,我是直接跳过一线二线,到更高的层级直接担任三级。”

  犯罪嫌疑人简某,台湾桃园市人,2014年10月到的肯尼亚,在台湾有吸贩毒前科,是台湾警方追逃人员;在电信诈骗犯罪团伙中,它充当的是"二线"人员,冒充的是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警大队的民警。

  台湾犯罪嫌疑人简某:“我在做这个诈骗工作之前,知道是要做诈骗,当时也是答应了要去做这个诈骗的工作,来诈骗大陆的老百姓。”

  犯罪嫌疑人简某交代,诈骗团伙里有详细的"诈骗话术单",每个新成员加入时,都要先学习、背熟诈骗话术,实施诈骗时严格按照"话术单"进行。新加入的团伙成员只能从最低级的"一线"人员也就是"接线员"做起,然后根据诈骗业绩和伎俩的熟练程度逐步升级。层级之间分工严格,一线、二线诈骗人员不能靠近、更绝不允许擅自进入三线诈骗人员的工作房间,目的是团伙头目要确保最后诈骗资金的安全。

  犯罪嫌疑人交代,团伙内一线人员也就是最底层的诈骗人员基本都是大陆人员,团伙的二线、三线高层人员和幕后老板主要是台湾人。不同层级的人,对诈骗所得的提成也不同。

  台湾犯罪嫌疑人许某说:“薪水区别是,一线冒充医保局是6%,二线是分前后,前面是4%,二线后是5%,我冒充金融犯罪科科长是8%。”

  另据介绍,老板"胖财"为拉人入伙、赢得信服,一般会提前支付一笔薪酬,并许诺给予高薪。然而,在诈骗犯罪得手后,"胖财"总是以各种理由拒发工资。

  台湾犯罪嫌疑人许某:“他就说可以先以借钱的方式,他先借给我们,我就跟他借了十多万的台币,然后机票、食宿什么他都会处理,就是等于不用出一毛钱,还可以先拿一些钱。”

  在警方问讯过程中,几名犯罪嫌疑人对自己针对大陆居民实施的诈骗行为,供认不讳,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

  台湾犯罪嫌疑人简某:“本身也知道这个诈骗工作是一个错误的行为,也会去接受法律的制裁,希望政府能给我一个机会。大陆的老百姓们对不起。”

  台湾犯罪嫌疑人许某:“我知道错了,真的是很对不起,我以后会改过自新。”

  专家呼吁:两岸增强司法协助 更有力打击犯罪

  针对台湾地区犯罪嫌疑人被遣返回大陆,本台记者就此专访了多位法学专家,从法律角度诠释遣返的合法合理性。

  4月13日上午,67名在肯尼亚对大陆居民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被遣返回大陆,加上本月9号被遣返的10名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共77人,其中45人是台湾地区犯罪嫌疑人。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副校长林维:“犯罪主要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犯罪发生在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境内犯罪,我们刑法就可以管辖。那我们知道,电信诈骗涉及到的这个环节里面,至少比如说他要实施的这个欺骗的行为,那么这个欺骗的行为要传达到大陆,大陆的人,大陆的被害人上当受骗,上当受骗以后,他要通过其他的金融的手段,转帐、支付或者要存入一定的款项等等。那么这些,在肯尼亚实施这个欺骗的行为,跟被害人在这边被欺骗之后,这个进行支付的这些行为,都是属于整个犯罪行为,整个电信诈骗行为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密不可分的这么一个环节。”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也包括犯罪结果发生地,那么针对计算机网络进行的犯罪,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犯罪,这个犯罪地还包括,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也包括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害地,所以中国大陆有司法管辖权,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属地管辖权有明确规定,我国法律以地域管辖为主,坚持属地管辖原则,犯罪发生地、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地在什么地方,什么地方就有管辖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宇冠:“那么管辖权还有国际法的依据,联合国大会曾经在2000年11月第55届联大通过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那么根据这个公约,这种电信诈骗行为,属于跨国有组织犯罪,根据公约的第十五条,中国对这种犯罪有管辖权,中国是在2003年9月23日批准了这个公约,肯尼亚是在2004年6月16日批准这个公约,所以中国和肯尼亚都是联合国公约的成员国,所以这一次,把这些犯罪嫌疑人从肯尼亚把他押回中国,是有充分的国内法和国际法的依据的。”

  台湾的法律专家针对本案也明确表示,将台湾地区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遣返回大陆,合法合理。

  前台湾警察大学教授 亚洲警察学会秘书长叶毓兰:“按照国际间的刑事司法互助的一个原则,或者共识,大概会有它的优先顺序,第一个就是行为地,比如说打电话那个地方是叫做肯尼亚,受话的地点,就是他们在现场所搜集到的这些电信机房里面的一些记录,都是打到大陆去的,所以大陆当然有司法管辖权。接下来第二种标准叫做结果地,结果论,犯罪的结果谁受害,被害人。因为被害人在一个刑案里面是叫做证人,他才能够举出犯罪事实的证据。证人都在中国大陆,在结果上面来讲他们(大陆)也是有优先的。”

  在被遣返回大陆的77名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中,有一部分人经肯尼亚执法部门审查,并被指控涉及“无照经营电信业”“无照使用电无线电信设备”以及“组织犯罪”等罪名遭到起诉,后被判无罪后驱逐出境。由于电信诈骗受害人是大陆居民,按照国际刑事诉讼属地管辖原则,大陆拥有司法管辖权,有权将相关嫌疑人在大陆起诉、判刑。肯尼亚将涉案嫌疑人遣返大陆,完全符合司法程序。这些嫌疑人被遣返后,又应该怎样适用法律呢?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校长林维:“凡是在国外有犯罪,按照我国刑法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那么即便经过外国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然可以对它进行这个审判,可以进行行使司法管辖权。当然如果在国外已经接受过刑法处罚的,那么我们可以对他适当的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宇冠:“在办案的过程中,那么大陆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正处理这些案件,那么台湾有关方面,亲属啊探视权这个是可以得到保证的。 ”

  完善司法协助 两岸须共同打击犯罪

  近年来,针对大陆民众的电信诈骗呈现高发态势,给民众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安全稳定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和损害。两岸警方在打击犯罪、追赃追逃等方面通过合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此类犯罪仍未得到有效遏制。

  根据2009年两岸签订的《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两岸双方同意着重打击侵占、背信、诈骗、洗钱、伪造或变造货币及有价证券等经济犯罪。7年以来,大陆公安机关与台湾警方紧密协作,持续打击跨国跨两岸电信诈骗犯罪,取得积极成果。据公安部统计,双方联手赴东南亚国家开展了47次警务执法合作,共抓获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7700余名,其中台湾犯罪嫌疑人4600余名,捣毁境外犯罪窝点500余处,破获电信诈骗案件1万余起。

  由于两岸对犯罪嫌疑人分开处理,很多作案累累的台湾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未得到应有惩处,犯罪赃款也迟迟不能追缴。随着跨境结算业务的发展,大陆银行卡可在境外进行转取款,每年约有100多亿元人民币的电信诈骗犯罪赃款被骗子从大陆卷到台湾,我公安机关虽采取各种措施追赃,但至今仅从台湾追缴回20.7万元人民币,赃款绝大部分被台湾犯罪嫌疑人转移、挥霍。同时,不少台湾犯罪嫌疑人刚被押解回台就被当即释放,有的过了不久,就再次在国外开设诈骗犯罪窝点,继续作案。这使得以台湾犯罪嫌疑人为骨干的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屡禁不绝,给大陆民众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受害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助理柳华文:“那么台湾方面,在处理电信诈骗的犯罪的时候呢,这个定罪量刑是偏轻的,那么对于严重的这种犯罪呢,就是我们不能够有罪不罚,不能够有罪轻罚,应该严格的依照法律,严厉的打击这种犯罪,那么任何法治社会都不能纵容犯罪,那么中国有句古话呢叫做玩火自焚,就是对于犯罪的纵容,那是对社会的,对公民生命财产的这个不负责任。”

  有关专家表示,在继续打击跨境电信诈骗活动过程中,两岸相关部门还需进一步捋顺在犯罪防控、取证抓捕、诉讼程序、追赃追逃等方面的衔接、协调和配合机制,进一步深化司法协助,共同打击犯罪,才能有效打击和遏制此类电信诈骗活动。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还有一个方面是两岸在这个方面的合作还需要加强,就是在罪赃移交方面,一些更新的一些机制、具体的措施,还有待进一步去完善。因为两岸司法互助协议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那么一些具体的做法还需要细化,这样才能更好地处理罪赃移交问题了,也能更好地保护广大受害人的这种合法权益。 ”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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