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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国务院批准上海加快建设科技创新中心方案(4) 查看下一页

2016年04月15日 17:18 来源:中国政府网 参与互动 

  鼓励符合条件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等按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相关规定,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和岗位分红等多种方式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

  3.完善创新导向的国企经营业绩考核制度。

  突出创新驱动发展,完善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考核机制。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考核中加大科技创新指标权重。对竞争类企业,实施以创新体系建设和重点项目为主要内容的任期创新转型专项评价,评价结果与任期激励挂钩。落实创新投入视同于利润的鼓励政策,对主动承接国家和上海市重大专项、科技计划、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产业化项目,收购创新资源和境外研发中心,服务业企业加快模式创新和业态转型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经认定可视同考核利润。

  4.创新国资创投管理机制。

  允许符合条件的国有创投企业建立跟投机制,并按市场化方式确定考核目标及相应的薪酬水平。探索符合条件的国有创投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使用估值报告,实行事后备案。

  5.实施管理、技术“双通道”的国企晋升制度。

  改革国有企业技术人员主要依靠职务提升的单一晋升模式,拓宽技术条线晋升渠道,鼓励设立首席研究员、首席科学家等高级技术岗位,给予其与同级别管理岗位相一致的地位和薪酬待遇。

  (四)健全企业为主体的创新投入制度。

  建立有利于激发市场创新投入动力的制度环境,发挥金融财税政策对科技创新投入的放大作用,形成创业投资基金和天使投资人群集聚活跃、科技金融支撑有力、企业投入动力得到充分激发的创新投融资体系。

  1.强化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支持作用。

  支持科技创新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融资,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为中小科技创新企业发债提供担保或者贴息支持。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设立科技创新专门板块,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探索相关制度创新,为挂牌企业提供股权融资、股份转让、债券融资等创新服务。

  2.鼓励创业投资基金和天使投资人群发展。

  对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和天使投资人在内的上海市各类创业投资主体,上海市以不同方式给予有针对性的支持和引导,有效激发各类创业投资主体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创业企业的投入。

  3.创新和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

  成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市级信用担保基金,通过融资担保、再担保和股权投资等形式,与上海市现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用增进服务;完善相关考核机制,不进行盈利性指标考核,并设置一定代偿损失容忍度;建立与银行的风险分担机制。

  完善上海市科技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优化补偿比例和门槛设定机制,继续扩大商业银行试点小微企业信贷产品的品种和范围;研究单列商业银行科技支行和科技金融事业部信贷奖励政策,按单户授信一定标准以下、信贷投向对象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形成的年度信贷余额增量进行专项奖励。

  鼓励保险机构通过投资创业投资基金、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或与国内外基金管理公司合作等方式,服务科技创新企业发展。鼓励在沪保险公司积极推出符合科技创新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针对科技创新企业在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各环节以及数据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提供保险保障方案。

  (五)建立积极灵活的创新人才发展制度。

  建设一支富有创新精神、勇于承担风险的创新型人才队伍,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健全集聚人才、培养人才的体制机制,创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政策环境。

  1.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引进制度。

  建立更加便捷、更有针对性、更具吸引力的海内外人才引进制度。开展海外人才永久居留、出入境等便利服务试点。健全国际医疗保险境内使用机制,扩大国际医疗保险定点结算医院范围。开展在沪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留沪就业试点。在稳定非沪籍高校毕业生直接留沪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户籍和居住证积分制度,突出人才业绩、实际贡献、薪酬水平等市场评价标准,加大对企业创新创业人才的倾斜力度。

  统筹协调上海市各类人才计划,加大企业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取消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年龄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士担任国有企业部分高层管理职务。建立更便捷的人才引进和服务体系,将人才工作纳入领导干部考核的核心指标。

  推进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际人才试验区,建设海外人才离岸创业基地;开展将申办亚太经合组织(APEC)商务旅行卡审批权下放园区试点,支持企业主动参与全球人才竞争,集聚海内外优秀人才。

  2.打通科研人才双向流动通道。

  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促进科技人才自由流动。改进专家教授薪酬和岗位管理制度;完善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管理政策,鼓励科研院校人才向企业流动,科研人员可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在3-5年的创业孵化期内返回原单位的,待遇和聘任岗位等级不降低。探索支持高校形成专职科研队伍建设机制。探索建立弹性学制,允许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科研机构可聘任企业的高层次人才担任研究生导师,促进产学研用各环节之间协同创新。

  3.改革高校人才培养模式。

  把握“互联网+”、“中国制造2025”背景下全球产业变革和技术融合的大趋势,优化学科设置,在国内率先创设一批前沿交叉型新学科。聚焦微电子、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在高校建设若干个标志性学科,试点建立“学科(人才)特区”,力争2020年前20个左右一级学科点和一批学科方向达到国际一流水平,培育一批在国际上有重要影响力的杰出人才。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改革本科教学,建设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本科专业。推进部分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高校转型,探索校企联合培养模式,提升高校人才培养对产业实际需求的支撑水平。

  4.完善高校和科研机构考核聘用机制。

  改革高校和科研机构考核制度,完善人才分类评价体系。对从事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的优秀科研人员,弱化中短期目标考核,建立持续稳定的财政支持机制。改革高校和科研机构岗位聘用机制,灵活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对高层次人才探索建立协议工资和项目工资等符合人才特点和市场规律、有竞争优势的薪酬制度。支持部分高校推进“长聘教职制度”,实施“非升即走”或“非升即转”的用人机制。

  5.有效配置高校的创新资源。

  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逐步将市属高校经常性经费比例提高到70%,实现市属和部属高校的统一。分步推广市属和部属高校综合预算管理制度试点,由高校自主统筹经费使用和分配,让创新主体自主决定科研经费使用、成果转移转化等,更大程度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着力打破创新资源配置的条块分割,赋予高校和科研院所更大自主权,鼓励市属和部属高校协同创新,支持上海市统筹用好各类创新资源。

  (六)推动形成跨境融合的开放合作新局面。

  坚持扩大对内对外开放与全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相结合,发挥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优势,营造更加适于创新要素跨境流动的便利环境,集聚全球创新资源,全面提高上海科技创新的国际合作水平。

  1.加大对境外创新投资并购的支持力度。

【编辑:朱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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