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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司法解释:规定追赃旨在摒弃轻追赃错误观念

2016年04月18日 13:2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4月18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万春今日表示,《解释》对追赃作出专门规定,旨在指引各级司法机关摒弃“重办案轻追赃”错误观念,充分认识追赃对惩治腐败、实现公正司法的重要意义。

  万春表示,依法追缴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财产和其他涉案财产,是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重要工作,是反腐败的重要组成部分。

  《解释》第十八条专门规定了违法所得的追缴和退赔,主要有三点现实考虑:一是贪污贿赂犯罪逃避经济处罚,隐匿、转移赃物的情况非常严重,影响到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效果。二是为了落实中央要求,严格执法,加大追赃力度,“决不能让腐败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三是有助于统一思想,依法履行追赃职责。《解释》对追赃作出专门规定,旨在指引各级司法机关摒弃“重办案轻追赃”错误观念,充分认识追赃对惩治腐败、实现公正司法的重要意义。

  《解释》第十八条根据贪污贿赂犯罪特点,结合办案需要,明确了贪污贿赂案件赃款赃物的处理办法:一是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二是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藏匿、转移赃款赃物的,要坚持一追到底的原则,避免出现以刑罚执行替代经济惩处的现象,防止“因罪致富”等不正常情况的出现。

  另外,万春还表示,关于追逃问题。追逃、追赃是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从查办案件来说,两者是紧密相连的。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追逃追赃,强调“决不能让腐败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由于《解释》规定的是实体问题,而“追逃”主要是程序问题,故《解释》仅一处涉及追逃,即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四项将“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明确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此外,万春还指出,中国刑事诉讼法对追逃问题有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了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的程序,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了发布通缉令的程序,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等。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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