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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启动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小学教师可成“教授” 查看下一页

2016年04月27日 16:49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 

  26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联合召开了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全面启动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广东版”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系列文件由《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及《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等“1+3”文件,以及《广东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的通知》和《正高级教师评审工作的通知》2个配套文件构成。

  变化1.小学教师可成“教授”

  目前,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有100多万人,超过全省专业技术人才总量的1/5。现行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是国家于1986年建立的,分中学和小学两个系列。

  《方案》明确,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也就是说,小学幼儿园教师打破原先职称制度的“天花板”,能与中学教师一同评审正高职称,成为小学幼儿园里的“教授级”老师。

  变化2.对农村教师适当倾斜

  《方案》提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

  以农村教师为例,综合考虑农村学校和教学点实际,对教师予以适当倾斜,以稳定和吸引优秀教师在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学校和教学点任教。农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课题、发表论文、计算机成绩、外语成绩等不作刚性要求。在农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同时,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多种评价方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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