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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事前不鼓励 事后应承认

2016年05月18日 10:59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 

  2000年5月7日,江志根时年12岁的独子江伟华在村里水塘中,为救落水伙伴,不幸溺亡。当地公安机关认定江伟华的行为属见义勇为,但因其“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尚属少年儿童”,因此对其“仅进行抚恤奖励,不另发荣誉证书”。为了儿子的一纸荣誉证书,如今年近六旬的江志根奔走了16年。他说,儿子既然救了人,就应该有个“名分”。今年5月13日,他以“未颁发荣誉证书”为由,在未聘请律师的情况下,将江苏省句容市政府告上了法庭。江苏省镇江市中级法院近日审理了此案,句容市副市长袁广军作为被告代表出庭应诉(5月17日《新京报》)。

  2002年3月26日,句容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以文件形式,认定江伟华的行为属见义勇为,并给予15万元的抚恤政策。但至今未发“见义勇为证书”的原因,记者在一份由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三级见义勇为基金会等单位派员参加的“会议纪要”中看到,相关部门一致认为,由于江伟华救人时系未成年人,“参照全省乃至全国对见义勇为行为表彰奖励的实践,均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

  “既然认定了见义勇为,为什么不给发证书呢?”江志根想不通。他表示,奖励的钱对我没有用,我就要给儿子一个名分,否则就对不起儿子在天之灵。没有证书,就说明政府对我儿子的行为没有一个认可。这不是一张纸的问题,是我儿子死得值不值的问题。

  对此,全国多个省份“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相关条例中,大多规定“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抢险、救灾、救人的,可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并未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作出特别规定。据中华见义勇为慈善基金会工作人员解读,就目前来说,对于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行为,原则上是“不鼓励、不提倡”,但是当涉及具体案例时,“会具体分析,对可以表彰的才会表彰”。

  对于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各地态度并不一致。即便同样在江苏省内,对这一称号的认定,也存在着多重标准。去年10月,13岁的江苏徐州少年李明宇为救呛水的同伴溺水身亡,家人希望能为其申请到“见义勇为”称号。为此,李明宇所在的铜山区见义勇为基金会多次请示省市两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得到的答复都是“不授予”,原因是李明宇救人时尚属未成年人,不应予以表彰。与之截然相反的案例是,2002年,江苏高邮11岁少年夏世祥为救落水同伴溺亡,被扬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见义勇为”称号,在当地获得大量宣传。2003年2 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更是追认其为“革命烈士”。

  笔者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行为,从保护未成年人安全角度,确实不应给予鼓励和提倡,毕竟他们年纪小,盲目地见义勇为,就很容易造成自己遇险,并为他人效仿。但当未成年人因为见义勇为牺牲的事件发生后,还是应当在实体上和形式上给予承认,对其家人有一个交代。(朱忠保)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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