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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两法”修改推动检察理论和制度科学发展

2016年07月26日 07:57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 

  7月12日至13日,由国家检察官学院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河北省检察院承办的第十二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召开。论坛主题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与检察官法修改”(下称“两法”修改)。论坛围绕“两法修改中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司法改革与两法修改”以及“检察机关权力配置与检察人员职业保障”3个分议题进行了研讨。

  “两法”修改中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

  “两法”修改具有重要意义。华东政法大学校长、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叶青认为,“两法”严重滞后于检察理论与实践,制约了检察事业科学发展,“两法”修改势在必行,这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也是为司法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在方向上,与会专家认为,“两法”修改应以发展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为指导。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应确立哪些基本原则,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认为应该包括8项: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适用法律平等原则;人权保障原则;公共利益原则;检务公开原则;依靠群众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司法责任原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认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原则应该覆盖三大诉讼领域,不能仅局限于刑事诉讼领域,民事检察监督的审慎原则就应该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有所体现。

  关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主要任务,云南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玄玮认为,主要任务是构建一个科学完善的检察职权体系。现行“诉讼型”检察职权模式应向“宪政型”转型,职权行使的重心应当从追求诉讼目的的实现向监督制约其他公权力转变。

  樊崇义认为,检察权具有法律监督、司法和行政三种属性,三者辩证统一,是在法律监督属性的统领下,再分化出司法属性和行政属性,法律监督属性是检察权的根本和核心。

  由于检察机关的定位决定了检察机关的职能,而检察职能又是通过行使具体的检察权来实现的,因此,必须对检察机关的定位、检察职能和检察权形成清晰认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表示,尽管法律规定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是不能简单地认为检察机关仅仅具有法律监督职能,实践中检察机关的职能包括诉讼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两个方面。当前法律监督职能还有很大的拓展空间,应该从司法监督向行政监督拓展。同时,也要借此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完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定化,从而更好地实行自我监督。

  陈卫东还认为,检察职能是多元的,包括行政职能、司法职能和监督职能。各种检察职能的属性、运行方式等各不相同,必须分门别类,而不是概而论之。汤维建认为,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方面的检察职能应该加以强化,并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得以体现。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既涉及法理问题,也关涉技术问题和现实问题。对此,江苏省无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乐平认为,“两法”修改要处理好技术问题、法理问题和现实问题。从技术层面来看,组织法要立足体制而非机制、程序、方式或制度层面,要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统领三大诉讼法、检察官法,以“组织”为要义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行体系化设计。从法理层面来看,要实现检察一体化原则与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协调设计,处理好检察权与行政权的异化结合,处理好检察权地方化与检察机关组织架构关系。

  司法改革与“两法”修改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全面深化改革”战略部署的要求,最高检扎实推进一系列检察改革并取得良好效果。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在“两法”修改中应注意吸收和借鉴检察改革的成果和有益经验,将其法定化、制度化。

  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王守安认为,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点是体制方面的改革,包括组织体系设置、司法人财物管理、司法保障等,应在“两法”修改中予以重点体现。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也认为,关于检务公开、跨行政区划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管后检察官任免等检察改革问题都应该在“两法”修改中进一步厘清。

  关于主任检察官职权定位和办案组织形式问题,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主任魏昌东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庭审实质化,进而会对我国检察权的内外关系的改革带来深刻的影响,直接触及主任检察官的职权定位,因此,必须实现主任检察官职权目标法定化。重庆市渝北区检察院检察长许创业认为,在办案责任制改革大背景下,精英化色彩促成了以主任检察官为核心的办案责任制,但其可能因名不副实和加剧行政化而欠缺合理性。应回归到以独任检察官为核心的办案责任制,主任检察官制度可作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必要补充。

  河北省廊坊市检察院检察长冀运福认为,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是基本的办案组成单元,但是实践中其与承办“专案”之间的矛盾依然突出。应明确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的内涵及定位,优化办案组组织结构。

  关于检察人员司法责任制,樊崇义认为,检察院司法责任制与法院司法责任制内涵是不一样的,需要加以区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认为,不要轻易追究司法人员的责任,除非有重大过失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如果仅仅是判断失误,不应该追责,更不能终身追责,否则会影响司法人员的理性判断。

  检察机关权力配置与检察人员职业保障

  科学配置检察权是检察制度建设的核心。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法律专题研究处处长吴孟栓认为,法律赋予的职权在检察机关内部的配置有三个层次:检察权在四个层级检察机关之间如何配置,检察权在同一个层级的不同检察院之间如何配置,检察权在一个检察院内部如何实现合理的配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魏晓娜认为,在公民基本权利守护方面,检察机关的职权配置应强化对治安执法、公权力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利、财产权利干预措施,以及刑事诉讼中公权力对公民财产权和隐私权限制的监督制约。在宪法和法律的守护方面,检察机关的职权配置应该围绕合宪性监督而展开。浙江省乐清市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钱云灿认为,检察官办案职权来自检察长的授权,要针对检察权的多样性,实施类型化的授权模式,授权方式可采用“检察官权力清单”。

  加强检察官职业保障是加强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保证。对此,王守安认为,检察官法修改,应当着力提升检察职业的尊荣。李奋飞认为,由于司法人员行使职权的特殊性,对司法人员要有特殊的保障。职业保障不仅是让检察官享有司法尊荣,更重要的是让其能够保留司法良知,抵御外部的不良诱惑。(操宏均 宋交沙 作者单位:国家检察官学院)

【编辑: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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