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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身份证件可证明事项今起不得要求群众开具证明

2016年09月01日 12:09 来源:央广网 参与互动 

  央广网北京9月1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办事儿开证明的问题有时候非常麻烦,比如近年来出现的,需要证明“我妈是我妈”“我是我”,今天起,《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开始施行,这些情况有望不再出现。

  主管部门说需要出具派出所开具的相关证明,可是派出所说我证明不了,开不了,这是让老百姓最无奈的事……今起,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开始施行,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能够完全证明的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9类事项;以及居民户口簿能够有限证明的户口迁移、住址变动等5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不得要求群众开具证明。对于亲属关系证明、临时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无法凭户口簿、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意见要求派出所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比如,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吕立秋分析:对于这类明确由法定文件证明的事项,不需要重复开据证明文件,不需要证明“我妈是我妈”这种问题,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有利于大家去办理各项事务,更加简便。

  婚姻状况证明、文化程度证明、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等非公安机关职能的“证明”,则须到相应的职能部门办理。曾经做过多年法官的北京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涛,从司法实践角度分析,如果这是相关机构或者单位要求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话,可能涉及到懒政、呆政,不愿意去做基本的核实工作,希望这样的规定能让派出所减负,让他们从这些奇葩的、没有什么证明意义的事务中解脱出来。

【编辑:殷伟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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