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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立核安全法 公民可依法向政府申请获取核安全信息

2016年10月31日 16:3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资料图 海阳核电站 图片来源:CFP视觉中国  

  中新社北京10月31日电 (记者 梁晓辉 马海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草案)》31日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共七章86条,明确了核设施、核材料安全,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目前,中国是世界上核电在建规模最大的国家。截至今年6月底,中国正在运行的核电机组有31台,装机容量为2969万千瓦,在建机组23台,装机容量为2609万千瓦。根据规划,预计到2020年,中国核电机组数量将跃居世界第二位。

  “为进一步提高核安全保障措施,迫切需要制定核安全法律予以规范”,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云川当日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时说。他称,核安全立法有利于增进社会公众对核安全的了解和信心、完善核安全法律体系、强化核安全监管工作、促进中国核安全国际合作。

  草案明确,从事核事业应当遵循“确保安全”的方针。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安全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核安全管理工作。

  草案规定了具体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包括规划、标准、报告与反馈、许可、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资质资格管理等制度,明确了一些相关的核安全保障措施,如核安全文化、宣传和教育、人员培训、国际合作、科研、资金保障等。

  在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方面,草案设专章进行明确。草案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核设施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公开核安全相关信息;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核安全行政许可程序及结论,公开核安全有关活动的安全监督检查报告、总体安全状况、辐射环境质量等信息。

  草案规定,对依法公开的核安全信息,应当通过政府公告、网站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核设施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获取核安全相关信息。草案同时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编制、散播有关核安全的虚假信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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