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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干部五类情形可容错免责 不再当“替罪羊”

2016年12月07日 09:42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 

  保护“领头羊”型干部不再当“替罪羊”

  温州干部五类情形可容错免责

  本报讯(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李剑平)近日,记者从浙江省温州市纪委、市委宣传部等部门获悉,温州市出台改革创新容错免责办法(试行),对当地干部在改革创新、破解难题、先行先试等试点过程中,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行为,以及过错失误等,免于追究责任。

  温州市纪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次试行的温州市改革创新容错免责办法,是根据浙江省委有关要求出台的。参加文件起草的相关人员解读说,温州容错免责政策出台吸收了大量基层干部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干事创业第一线的实际情况,以及温州特色。

  据了解,温州市要切实解决当前一些干部怕失败、怕出错、怕担当和不想为、不能为、不敢为等问题,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推动改革创新。

  根据该市实施的相关办法,温州干部下列情形可以容错免责,即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经过民主决策程序,但因缺乏经验出现一定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在贯彻落实上级指示中,创新工作,但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受不可预知因素影响造成一定失误或偏差的;在推动重点工作、重要决策、重大项目中,符合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但因敢于担当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及事后结果中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同时,在化解矛盾或承担急难险重任务、风险较大的工作中,主动作为、积极担当,但出现一定失误的;在处理突发性事件中,果断决策、及时应对处置,但出现一定失误或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且事后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同样属于容错免责的范围。

  温州市纪委表示,对于经组织认定给予容错免责的,干部本人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和选拔使用时不受影响。在任职试用期满考核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等干部考核时不作为负面评价的依据。

  “温州容错免责政策在酝酿期就引起广泛关注。”温州市直机关一名干部说,当前有个别人存在“不做肯定没错,做就可能有错”“明哲保身,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懒政思维,出台容错免责政策,既保护“领头羊”型干部不当“替罪羊”,让敢做事的干部心里更踏实,又整治“为官不为”等行为。

  该市同容错免责政策配套的是建立健全澄清保护机制。对干部作出容错免责决定后,结果及时向干部本人和所在单位反馈,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说明。对故意诬告、干扰改革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除了‘事后’澄清,‘事前’‘事中’也可以保护干部。”据温州市纪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对可能产生容错免责的情形,干部本人或干部所在单位可事先向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备案,这和事发之后澄清免责共同形成一套贯彻前后的保护机制,有力化解干部怕失败、怕出错的顾虑。

  温州市纪委表示,切实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中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推动改革发展的无意过失,同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绝不容许拿‘豁免牌’当作‘挡箭牌’。”温州市纪委指出,该市在支持和保护干部改革创新的同时,严禁打着改革旗号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如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将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予以问责,并坚决惩治徇私舞弊、贪污受贿、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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