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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加大对环境监管渎职犯罪打击力度

2016年12月26日 11:4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资料图。陈超 摄  

  中新网12月26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今日表示,为了贯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增加“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情形,作为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一个新的入罪标准,从而进一步严密了刑事法网,加大了对环境监管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会今日举行。有记者问:“近年来,某些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管缺失不到位,是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请问《解释》对惩治环境监管渎职犯罪有何新规定?检察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加大对相关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缐杰介绍,环境监管失职罪在《刑法》第408条专门有一个规定,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013年环境污染司法解释,对环境监管失职罪“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明确了认定标准,列举了8种情形作为入罪标准。

  缐杰表示,这次新的司法解释,在2013年司法解释基础上,又增加了 “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情形。主要考虑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要求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实行严格的赔偿制度。2015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部署从2015年到2017年,选择部分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2018年开始在全国范围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构建一个责任明确、途径通畅、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了贯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新的司法解释增加“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情形,作为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一个新的入罪标准,从而进一步严密了刑事法网,加大了对环境监管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

  缐杰强调,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高度重视依法惩治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通过部署开展专项工作、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认真发挥各项检察职能,加大对下级检察院办案的指导,及时介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深挖破坏环境资源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严肃查办索贿受贿、失职渎职犯罪。2015年1月至2016年9月,检察机关查办生态环境贪污贿赂案件833人,查办渎职犯罪1124人,取得了明显成效。2016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了《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为推进健康中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这个《意见》明确提出要突出查办3类重点案件:一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危害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破坏环境资源恶性事件背后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犯罪;二是查办以罚代刑,对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没有移送,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犯罪;三是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环境修复工程环节的不作为、乱作为,还有环评和治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以及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定的职务犯罪。

  缐杰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落实《意见》的相关工作要求,严格贯彻执行新的环境污染司法解释,继续积极发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守护好人民的绿水青山。

【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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