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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姓名权等在先权利保护

2017年01月11日 15:4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2017年1月1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汤琪 摄
2017年1月1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汤琪 摄

  中新社北京1月11日电 (王婧)中国最高人民法院11日在北京发布司法解释,明确姓名权、著作权等在先权利保护,遏制恶意抢注。

  当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在201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基础上制定的。规定共31条,主要涉及审查范围、显著特征判断、驰名商标保护、著作权、姓名权等在先权利保护等实体内容,以及违反法定程序、一事不再理等程序内容。

  商标领域涉及姓名权的问题,主要是未经许可将他人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并进行使用的行为,例如日前审结的“乔丹”案件。

  上述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指出,“如果相关公众认为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对于以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来主张姓名权的,该条第二款规定,“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并依照第一款规定判断诉争商标的申请是否对其构成损害。

  上述规定还对恶意抢注商标等情形加以明确。如第十五条第三款明确:“商标申请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等特定身份关系的,可以推定其商标注册行为系与该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串通,人民法院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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