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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逐步将肺结核纳基本医保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

2017年02月16日 18:1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2月16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规划要求,各地区要因地制宜逐步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

  规划提出,到2020年,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国肺结核发病率下降到58/10万以下,疫情偏高地区肺结核发病率较2015年下降20%。

资料图:北京西站春运邀各大医院专家为旅客义诊。<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 >中新网</a>记者 金硕 摄
资料图:北京西站春运邀各大医院专家为旅客义诊。中新网记者 金硕 摄

  规划要求,各地区要根据当地疫情、地理、交通、人口等因素确定1家或多家定点医疗机构,改善诊疗条件,方便患者就医,基本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县。每个地市至少确定1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治耐多药和疑难重症肺结核患者。

  规划提出,各地区多途径发现患者,要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入监(所)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早期发现传染源。

  规划强调,疫情高发的县、乡、村要开展肺结核普查。

  规划要求,各地区要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各地区要因地制宜逐步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

  各地区要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的引导制约作用。

  各地区要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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