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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泄露个人信息如何定罪量刑?两高明确

2017年05月09日 12:1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北京5月9日电(汤琪)在“人肉搜索”相关案件中,非法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该如何定罪量刑?“两高”9日公布的一则司法解释给出了答案。

  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图为发布会现场。汤琪 摄
图为发布会现场。汤琪 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介绍,该《解释》共13条,其中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等等。

  颜茂昆表示,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之一。针对司法实践的情况,《解释》第三条对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作了进一步明确。

  ——关于“提供”的认定

  在“人肉搜索”案件中,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即将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细节等个人信息公布于众,影响其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危害严重。更有甚者,一些行为人恶意利用泄露的个人信息进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经研究认为,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予以发布,实际是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提供’,基于‘举轻明重’的法理,前者更应当认定为‘提供’。”颜茂昆解释称。

  基于此,《解释》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资料图。<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中新社</a>记者 刘冉阳 摄
资料图。中新社记者 刘冉阳 摄

  ——合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后非法提供的认定

  颜茂昆指出,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经得被收集者同意,以及做匿名化处理(剔除个人关联),是合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两种情形。

  基于此,《解释》规定:“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介绍,该司法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完)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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