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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6月1日起对无人机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

2017年05月24日 16:59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 

  新华社福州5月24日电(记者 颜之宏)记者从福建省有关部门了解到,自今年6月1日起,在重大国际性活动筹备、举办等期间,对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小型空飘物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

  有关规定适用于三种“低慢小”目标:一是有人驾驶航空器,包括轻型或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等;二是无人驾驶航空器,包括小型以下无人机(包括遥控玩具无人机)、航空模型等;三是小型空漂物,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大型风筝等。

  据了解,公安机关会同民航、气象、体育、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进行登记;可以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人员对其管理、使用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予以临时封存,必要时,也可以直接采取临时封存措施。

  据厦门市有关部门介绍,自6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个人持有相关“低慢小”目标的人员,有生产或销售相关“低慢小”目标的企业均要主动联系社区民警或到属地派出所进行登记报备。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将责令整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必要时,依法查封、扣押相关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2017年9月30日。

  此外,拥有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放飞飞行器前应依法申报飞行计划和空域,不得擅自飞行。

【编辑:王忠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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