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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探索对侵害未成年人罪犯信息公开 最高检回应

2017年12月28日 11:5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视频:《新闻1+1》:谁性侵未成年人,就曝光谁?  来源:央视新闻

  中新网12月28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召开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通报2017年相关工作情况。最高检未检办副主任史卫忠指出,对于有的地方探索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适用信息公开制度等做法,最高检非常关注,将加强研究指导,对一些成熟的做法将适时予以推广。

  会上有记者问:最近,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员,有的地方探索信息公开,有的尝试“从业禁止”,都有哪些具体的做法?效果如何?高检院对这些做法态度如何?能否具体介绍一下?

  史卫忠介绍,2015年我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修正案生效以来,各地检察机关已经在很多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适用了这一规定,向法院提出禁止被告人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职业的量刑建议,这对于有效预防一些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员重新实施犯罪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史卫忠指出,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职业、机构很多,如何有效实施这一制度仍需要不断实践和完善,不少地方检察机关在这方面正在进行积极实践。

  史卫忠举例说,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与区综治办、公安、法院、教育、民政等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办法(试行)》,将那些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组织、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行为的违法犯罪人员纳入黑名单,将该区从事未成年人服务的教育单位、培训机构、医疗机构、救助机构、游乐场所、体育场馆、图书馆等均纳入到应当加强入职人员审查的领域。

  此外,浙江慈溪市检察院也联合相关部门出台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建立了信息登记数据库;江苏淮安淮阴区检察院、法院、公安局等共同制定了《关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及信息公开制度》,目前两个地方都有适用信息公开制度的案例。

  史卫忠表示,适用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弥补从业禁止制度和入职查询制度的一些不足。从这个角度讲,对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员的信息予以公开这一做法是一项有积极意义的探索。但由于这一做法涉及到一些保护儿童和维护犯罪人员基本权利的敏感性问题,在实务和理论界还有一些不同认识,推动起来也还需要有一套成熟的制度加以保障,所以,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总结。

  史卫忠指出,对上述探索,高检院非常关注,将加强研究指导,对一些成熟的做法将适时予以推广。

【编辑: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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