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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行政诉讼受案条件 减少干预可能性

2018年02月07日 13:3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2月7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7日上午举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新闻发布会,最高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表示,之所以明确规定受案的条件,条件越明确,立案的人员操控的空间就越少,干预的可能性也就越少。

资料图:最高人民法院。 <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中新社</a>记者 李慧思 摄
资料图:最高人民法院。 中新社记者 李慧思 摄

  有记者问:这次司法解释的82条说了有当事人用恶意串通的诉讼方式侵害公共利益,也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规定,请问此次司法解释对保障诉权和规制滥诉作出怎样一个兼顾性的规定?

  江必新回应称,这个问题在立案登记制以后,一方面行政诉讼要坚决的解决“立案难”的问题,因为对于中国来说,民不愿意告官,民不与官斗,不愿意打行政官司折射了几千年的传统,即使到现在人民群众还是不太愿意告,而且行政机关不愿意当被告这样一个思想,尽管最近一些年来通过法治政府的建设,推行依法行政大有好转,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接受行政诉讼的监督的情况越来越好,但仍然有行政诉讼告状难的问题。请大家注意推行立案登记制以后行政诉讼告状难的问题是“基本解决”,不是“完全解决”,所以我们在解决滥诉和告状难的问题的指导思想上,仍然是把解决“告状难”放在重要的位置和首要位置,这是我们的基本目标。

  江必新称,我们之所以明确规定受案的条件,条件越明确,立案的人员操控的空间就越少,干预的可能性也就越少,非常清楚,你一干预就违法,你不立案就违法,所以为什么我们花了很大的篇幅在明确规定立案条件,条件越清楚,越好操作,越不容易被滥用,也没有滥用立案权的空间。所以我们第一是尽可能明确立案条件。

  第二,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刻意对立案人员、法院负责立案的人员赋予和明确了更多的义务和职责。一是在立案的时候必须一次性的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和立案条件,不是今天拿来一个材料说不行回去,明天拿来说还缺另外一个材料,使得当事人反复的跑,规定必须一次性告知。二是在接受材料的时候,必须要给当事人开具接收材料的收据,多少证据、多少份材料都必须有收据。

  江必新称,第三,我们要求如果能在当场解决的,尽量在当场解决,相关立案条件不具备或者是不全面的问题,能当场解决尽量当场解决。

  第四,要尽可能的要求在七天以内立案。什么时候做的决定,什么时候收到相关材料,是不是申请过行政复议,这些都要核实,不是说当事人说了,我们就可以立案。我们要求必须在七天以内完成这些行为。确实完不成的,有很多事实可能很难在7天以内核实清楚,就必须先立案,然后移送行政审判庭,让他来继续查,这样就保证了立案的及时性。

  江必新表示,从另一方面,我们也要防止滥诉行为,明确规定哪些是不受理的。还有什么叫超过了诉讼期限,原告资格,什么叫有利害关系,包括管辖,司法解释对这些问题都作了一些具体的规定,不符合条件的是不能再诉的。同时,滥诉主要出现的几个领域,一是在信息公开领域,信息公开领域就是因为过去没有限制与他个人利益有关的信息,过去有一个人提,甚至多的上千件信息公开的案子,变着花样提,事实上跟他自己的生产生活没有太大关系,给行政机关带来很多的负担,也给法院增添了不少案件,浪费了司法资源。那么我们肯定就要进行限制,现在法律没有规定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领域,公益诉讼一定要法律明确规定才可以提起,在没有规定公益诉讼的场合一定是私益诉讼或者是与自己利益、权益有关的,才能提。另外,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等作出相关明确的规定,哪些情形下不应当受理的,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编辑: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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