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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锦莲故意杀人再审案改判无罪 江西高院副院长当面道歉

2018年06月01日 18:4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李锦莲故意杀人再审案改判无罪江西高院副院长当面道歉
    6月1日,李锦莲故意杀人再审案宣判现场。(江西法院网图片)

  中新网南昌6月1日电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高院”)对原审被告人李锦莲故意杀人再审一案1日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定和判决,宣告李锦莲无罪。宣判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胡淑珠代表该院当面向李锦莲赔礼道歉,并告知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李锦莲,男,1950年6月3日生,江西省遂川县人。1998年,李锦莲被控投放加有老鼠药的奶糖,导致同村两名孩童死亡,在经过一审、终审之后,李锦莲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6月1日,江西高院副院长胡淑珠代表该院向李锦莲赔礼道歉。(江西法院网图片)
6月1日,江西高院副院长胡淑珠代表该院向李锦莲赔礼道歉。(江西法院网图片)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调卷审查该案后,指令江西高院再审,但再审结果维持原判。李锦莲及家人和代理人持续申诉,2017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李锦莲的申诉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第二次指令江西高院再审。

  江西高院于今年5月18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再审认为,原审依据李锦莲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物证和技术鉴定,认定李锦莲有作案动机、作案时间、作案条件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李锦莲供述实施犯罪的关键情节缺乏证据印证,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证明李锦莲实施了犯罪行为。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原审认定李锦莲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江西高院根据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李锦莲有罪。对原审被告人李锦莲及其辩护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应当改判李锦莲无罪的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江西高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本案审判长、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田甘霖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李锦莲被再审宣判无罪,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应当认真汲取教训,深刻反思。一是要强化证据裁判理念,严格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二是要强化互相制约原则;三是要强化依法纠错理念;四是要强化审判人员素质建设。

  田甘霖称,江西高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李锦莲不构成犯罪,宣告李锦莲无罪。至于本案真凶是否另有其人,因并非本案审理范围,本案无法作出审理判断。在判决李锦莲无罪的同时,江西高院将同步函告公安机关,建议其继续侦查该案,争取查明真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6月1日,江西高院再审宣判李锦莲无罪后,即已告知他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李锦莲向江西高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后,江西高院将会按照法定程序,积极做好国家赔偿等善后工作。(完)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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