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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

2018年06月01日 20:3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社北京6月1日电 国家宗教事务局6月1日公布《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

  据中共中央统战部官方微信账号“统战新语”当天刊文介绍,为贯彻落实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已于2018年2月1日正式施行),规范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和管理,国家宗教事务局于2018年2月22日印发了《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

  《宗教事务条例》第35条规定: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据此,《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对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的实施机关、申请条件、所需材料、申请程序、办理期限及临时活动地点的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该办法第5条列出申请临时活动地点应当具备的条件,包含:有一定数量的信教公民需要经常参加集体宗教活动;周边没有同一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临时活动地点;有符合该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信教公民代表;有合法、符合安全要求并适合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房屋;不妨碍周围单位、学校和居民的正常生产、学习、生活等。关于其中规定的“一定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确定。

  第11条就“临时活动地点不得发生的行为”做出规范,包含: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修建露天宗教造像;在临时活动地点外部设置宗教标识物;举办宗教教育培训;以临时活动地点名义开展社会活动;允许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人员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活动;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允许境外人员从事活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据了解,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完)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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