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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未经审核通过的医疗处方不得收费和调配

2018年07月13日 16:5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资料图:排队挂号交费的人群。 <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中新社</a>发 韦亮 摄
资料图:排队挂号交费的人群。 中新社发 韦亮 摄

  中新网7月13日电 日前,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三部门印发《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规范》明确,所有处方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未经审核通过的处方不得收费和调配。

  《规范》共包括7章23条,对处方审核的基本要求、审核依据和流程、审核内容、审核质量管理、培训等作出规定。通过规范处方审核行为,一方面提高处方审核的质量和效率,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另一方面体现药师专业技术价值,转变药学服务模式,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人性化的药学技术服务。

  《规范》明确,处方审核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规范等,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调配发药决定的药学技术服务。

  《规范》要求,所有处方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未经审核通过的处方不得收费和调配。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规范》明确,经药师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不合理用药,处方医师不同意修改时,药师应当作好记录并纳入处方点评;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规范》指出,处方审核的内容包括合法性审核、规范性审核、适宜性审核等。处方审核质量管理以自我监测评价为主,以行政部门干预评价为辅。应建立并实施处方审核全过程质量管理机制,并建立处方审核质量监测指标体系,对处方审核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等进行评价。至少包括处方审核率、处方干预率、处方合理率等。

  《规范》要求,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对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师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负责处方审核的药师应当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更新、补充、拓展知识和能力,提高处方审核水平。

【编辑: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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