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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亮点解读之二: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

2018年08月29日 14:47 来源:央广网 参与互动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亮点解读之二: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

  央广网北京8月29日消息(记者侯艳 潘毅)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这是民法典编纂工作的重要一步,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件大事。其中,在民法典中增加人格权编备受关注。

  宪法明确,“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人格权编草案:对人体组织器官捐献、禁止性骚扰等问题作出规定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介绍,人格权编草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顺应人民群众对人格权保护的迫切需求,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基础上,对各种具体人格权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为人格权保护奠定和提供了充分的民事请求权法律基础。

  在此次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人格权编独立成编。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东分析认为,其意义在于,第一,它是一个权利宣言,再次表明我国对于人格权是充分保护的;第二,它是一个裁判规则;第三,它还涉及有关人格权法律关系的一个最基本的行为规则。

  为保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这一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格权,草案规定了权利的具体内容。沈春耀同时指出,针对实践中反映较多的问题,草案还对法定救助义务、人体组织器官捐献、禁止性骚扰等问题作了规定。

  草案中特别明确,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动或者利用从属关系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处置等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

  李显东指出,这是首次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把反对性骚扰的有关规定明确下来。有了这样的规定,对于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肯定会起到一个重大的推动作用。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近年来备受关注,草案在现行的法律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为即将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留下衔接空间。草案还对名誉权和荣誉权也进行了详细规定,对保护个人权益和发挥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作用之间的关系作了平衡。沈春耀介绍,行为人为维护公序良俗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行为人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事实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或者包含过度贬损他人名誉内容的除外。

  侵权责任编草案:扩大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

  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在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民法典出台后,我国现行的侵权责任法将被替代,不再保留。

  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谈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新变化,沈春耀说,侵权责任编草案在总结侵权责任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益做法,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草案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增加规定,故意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介绍说:“比如很多人把宠物作为家庭成员,再比如结婚纪念戒指等,对这些的损害不单纯是物权的损害,更多是对权利人心灵上的损害,所以是把这些重新纳入到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里。”

  实践中,无偿搭乘引发的损害赔偿问题争议较大,为了既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又鼓励大家助人为乐,草案规定,无偿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机动车驾驶人赔偿责任。

  朱巍分析:“无偿搭乘,以前在民法上更多是叫‘好意同乘’,就是没有对价的顺风车。出了这个规定后,会让更多人敢去搭载别人,这也是对我们国家传统美德的一种特别好的保护。”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的要求,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要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的决策部署,草案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沈春耀指出,一是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草案规定,侵权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损害生态环境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二是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制度。

  对于这一变化,朱巍分析,号召被侵权人提起相关的诉讼,既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客观上也能促进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所有造成环境损害的责任,很多都注重行政上的处罚,忽略了对被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有的时候需要好多年以后,损害的结果才慢慢显现。所以法律上如果不对此进行强调,不做出特殊性的规范,可能对环境治理,包括对被侵权人的权利保护是不够的。”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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