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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法院向“黑恶痞霸”亮剑 7案34人涉恶势力犯罪被严惩

2018年09月14日 21:1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山西法院向“黑恶痞霸”亮剑7案34人涉恶势力犯罪被严惩
    9月10日,运城永济市法院对被告人傅某济等5人共同或分别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罪一案公开宣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图片

  中新网太原9月14日电 (杨杰英)14日晚间,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该省长治郊区、沁县、晋城城区等法院近日对7案34人涉恶势力犯罪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案件涉及长期操纵、经营赌博市场、多次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强迫基层组织低价承包集体土地、荒沟、阻拦工程建设、强买强卖等恶势力犯罪。

  9月12日,晋城市城区法院对被告人李某军等4人犯敲诈勒索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李某军陆续纠集被告人王某元、王某康、尚某峰等人员逐步形成以被告人李某军为组织、领导者,王某元为骨干,王某康、尚某峰为主要参与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人员在晋城市城区、泽州县等地采用语言恐吓、上门讨要、滋扰生活、跟踪尾随、暴力殴打等方式向7人讨要高利贷账款,非法获利54.8896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军等人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综合考虑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给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等因素,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对四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至十四年不等的刑罚。

庭审现场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图片
庭审现场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图片

  9月12日,长治市郊区法院依法对王某等7名被告人非法拘禁、抢劫、容留他人吸毒、盗窃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朱某军纠集孙某、王某、李某、郭某军、魏某等人插手民间纠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先后抢劫四次,非法拘禁三次,容留他人吸毒一次,盗窃一次。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2000元。被告人朱某军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55000元。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年至一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财产刑。

  9月12日,沁县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赵某伟等3人团伙犯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伟、段某杰以及赵某强长期勾结,多次无故滋事,肆意殴打他人,阻拦工程建设,强买强卖,在沁县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伟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和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段某杰犯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赵某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庭审现场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图片
庭审现场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图片

  9月13日,朔州市右玉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曹某青、梁某、贺某杰等8名被告人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一案,并当庭宣判。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曹某青纠集梁某、贺某杰等为骨干成员,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村干部与其签订合同,低价承包村集体荒沟、土地;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对受害人进行殴打、将其捅伤;因经济利益随意殴打他人,欺行霸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曹某青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梁某犯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被告人贺某杰犯非法拘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赵某、刘某权、王某龙、蔡某犯非法拘禁罪,依法判处十个月到一年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王某珍犯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9月10日,运城永济市法院对被告人傅某济等5人共同或分别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罪一案公开宣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傅某济、王某、和某功、王某、王某形成了恶势力团伙,多次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法庭判决: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傅某济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其余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决一年以上不等有期徒刑。

  9月12日,吕梁汾阳市法院对郝某元等5人涉恶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5年前后,郝某元等人开设赌场,该赌场主要以推牌九方式进行赌博,其团伙内部分工明确,有专人负责日常管理、记账、维持赌场秩序及外围放哨等。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对郝某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对犯有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的其他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刑罚。

庭审现场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图片
庭审现场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图片

  9月14日,临汾市大宁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范某鹏、孙某文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并当庭宣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范某鹏、孙某文、孙某森(已病故)为排挤打压经营砂场的其他竞争对手,随意拦截过往车辆,殴打他人,损坏他人财物,严重扰乱砂场的正常经营和管理秩序,造成多人受伤。法庭当庭判决: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

  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群众代表旁听庭审。(完)

【编辑:唐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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