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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亟需修订

2018年12月07日 04:57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亟需修订

  低保户因存款被取消待遇事件时有发生 专家认为根源在最低保障标准偏低

本报记者 陈磊

  本报通讯员 赵婕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80多岁老人因有存款被取消低保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这位老人无儿无女、无配偶、无收入,因为名下存款超过两万元被取消待遇。

  《法制日报》记者根据公开报道统计发现,2016年以来,总计已有7起类似事件发生。此外,一些网站上更是有多起有关咨询。

  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至今将近20年,随着社会的发展,当时确立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经滞后,从而导致上述事件的发生。因此,国务院于1999年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亟需修订,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问题出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邓某是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居民,今年80多岁。她无儿无女、无配偶、无收入,2003年开始享受特困供养人员待遇,并在当地一家敬老院接受集中供养。

  今年3月,当地社工部门工作人员对邓某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化复核时,发现其个人银行存款超过限额总额。

  经过调查核实,当时邓某名下3个银行账户的存款总额为20805元,其中的14100元为2017年的征地补偿款,2100元为2017年和2018年的股份分红。

  今年5月,当地社工部门发现这一情况后,通知邓某的亲属,表明存款超过限额将影响享受待遇。3个月后,由于邓某名下银行存款超过佛山市6个月的低保标准,当地社工部门按规定取消了她的特困供养资格。

  邓某的亲属向佛山市政务平台投诉。佛山市三水区民政局答复称:三水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980元。其银行卡财产超出低保标准,已不符合特困供养条件,因此取消其特困供养待遇。

  此事经媒体曝光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广东省民政厅负责人回应称,应具体甄别老人的财产构成,如果不适合被取消,将尽快恢复其供养资格。

  目前,邓某支付了敬老院托养费和其他支出后,其银行账面上费用已基本达到特困供养人员资格。今年12月,老人就可恢复享受特困供养待遇。

  记者根据公开报道梳理发现,邓某的遭遇并非个例。自2016年以来,至少有7起类似事件被媒体报道。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管理研究院副教授谢琼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确定低保待遇需要基于家计调查,经过家计调查,家庭收入在低保线下,就可以享受低保。

  谢琼说,低保待遇的发放也要遵循动态调整机制,对于一个人或者一个家庭来说,低保不是永久资格,当申请人的经济条件高于低保标准时,就要退出低保。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一位副教授对《法制日报》记者说,近年来,随着相关部门之间数据共享工作的推进,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通过技术手段就能查到当事人的存款情况,当发现当事人存款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确实会依照法规、政策取消他们的待遇。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这位副教授对《法制日报》记者说,执法部门的做法并没有错,问题出在相关标准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的发展,现在已经显得不合适了。

  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建议,亟需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进行修订,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标准滞后于实践发展

  近年来,因有存款而被取消低保现象受到社会关注。

  2016年7月,四川省成都市张某因被民政部门核查银行卡里有3万元存款,超出了领取低保待遇的标准,被取消了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资格。

  2016年11月,江苏省常州市80多岁老人孙某因为名下有5万元存款被取消领取低保的资格。

  根据媒体的报道,老人这笔存款的来源,一是老伴儿去世时亲朋送的慰问金,一是20多年领取低保待遇省下来的钱,一是逢年过节后辈孝敬的慰问金。

  当地随后的回复称:“取消低保的决定,完全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的。接到当事人的反映后,救助处已经和老人所在的乡镇联系,进一步核查老人的家庭情况。如果将来老人家的生活水平下降,符合救助条件,我们会重新把她纳入到低保名单里。”

  值得注意的是,因为申请人低保待遇被取消,还引发了官司。

  2017年7月,辽宁省大连市的重度残障人士张某的低保待遇被民政部门取消,原因是,经核查,他名下有一套房,他母亲名下有一套房,他的家庭合计有两套住房,不符合低保条件。

  张某认为,自己作为重度残障人士,根据政策可以单独申请低保,于是把相关部门起诉至法院。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了民政部门的《停保通知书》,恢复了张某的低保待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这一条的第二款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杨立雄对此撰文称,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初,由于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我国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规定比较粗略。例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标准确定。

  杨立雄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经过多年实践,这一标准已经滞后,而且,由于实践中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层次过低,各地计算方法不统一,导致最低生活标准地区之间差异过大,影响了最低生活保障的实施效果。

  修改条例将低保事权调至省一级

  针对广东佛山的邓某被取消低保一事,广东省有关方面对媒体透露,广东正在计划修订地方规定,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的财产核定标准由不超过当地6个月低保标准,延长至不超过3年。

  接受采访的专家认为,更为迫切的是,对地方低保规定的上位法——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进行修订。

  我国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肇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

  1997年8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推动在全国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99年9月,国务院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正式从制度上确立了我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当时的资料显示,截至2000年1月,我国有668个城市和1689个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已经全部建立起面向非农业户口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为282万人。

  200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全国各地推广开来。

  5年后,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谢琼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也在逐步完善,相应制度漏洞也在逐步减少,但也不能否认各地在执行制度时存在偏颇,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机械地执行现行低保标准,确实不太合适。

  谢琼建议,关键还在于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进行修订,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制度。

  谢琼举例说,低保政策优惠叠加,会给低保户增加很多“含金量”,一旦成为低保户,就有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医疗救助等,各种优惠叠加,反而比非低保户条件好,因此,亟需对低保政策进行分类,不能随意叠加,否则会造成制度不公平。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这位副教授认为,目前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总体偏低,根据社会发展情况来讲,有必要修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适当上调低保标准,既符合公平正义,也符合国家发展趋势。

  这位副教授还建议,目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事权,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管理、家计调查、待遇发放等,主要由县级政府负责,影响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效果,可以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权和发布权上交至省一级政府,县级最低生活保障事权以家计调查和待遇发放等为主。

  他建议,在修改条例时,可以由省一级统一本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方法,确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能够保障申请人基本的生存条件和人身安全,在社会生活中能够抵御一定的生存风险。

  制图/高岳

【编辑:房家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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