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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实施超严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守卫“最美蓝天”

2019年01月16日 15:5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社昆明1月16日电 (记者 胡远航)蓝天白云、清新空气是云南的“金字招牌”。为保持大气环境质量优良,云南省出台超严防治条例,明确推广利用清洁能源、支持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禁止露天烧烤区等措施。该条例已于1月1日起施行。

  这是记者16日从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获悉的消息。当日,该厅举办新闻发布会就《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下称《条例》)进行解读。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副巡视员方雄介绍,《条例》的制定出台充分考虑云南省实际:在全国部分地区大气污染问题依然严峻的大背景下,云南省环境空气质量仍持续总体保持良好。2017年、2018年,云南16个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空气质量平均优良天数比率分别为98.2%、98.9%,连续2年位居全国首位。但随着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该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不够稳定、区域性和季节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严峻。为此,《条例》提出了“保持大气环境质量优良”的核心目标,在多方面进行严格规定。

  其中,在监督管理方面,《条例》明确大气污染防治考核、约谈等制度,并鼓励和支持环境公益诉讼。如果遇到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恶化,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未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云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约谈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

  在防治措施方面,《条例》提出以气代煤、以电代煤、以电代柴,加快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逐步扩大范围;防治扬尘污染费应纳入建筑工程造价;在划定区域内禁止焚烧秸秆、落叶、垃圾;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等。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明确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实行区域统筹、综合规划和联合防治等制度,并要求建立起省级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规定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也明确排污企业提供虚假监测数据的,工业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和维护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的,将被处2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完)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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