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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监测断面取水排污

2019年01月18日 15:39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 

  新华社西安1月18日电(记者许祖华)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17日通过了新修订的《陕西省水文条例》,对水文工作的规划与建设、监测和情报预报、资料的汇交保管与使用、设施和监测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发挥水文在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灾害统筹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陕西省在条例中规定,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水文应急监测系统,为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生态修复、水环境治理、水灾害防治和用水安全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服务。

  按照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水文监测设施。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倾倒废弃物,堆放物料,设置渔具、锚锭,在水尺(桩)上拴系牲畜、停靠船只等;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钻探、埋设管线;修建、设置影响水文监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障碍物;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在过河设备、监测断面或者监测场地上空架设线路;其他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环境的行为。

  将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的这一条例还规定,违反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水文监测设施的,由水文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姜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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