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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一小区业委会:7人中6人辞职是为何?

2015年11月07日 16:04 来源:解放日报 参与互动 

  小区业委会一般情况下由7人组成。明丰世纪苑(资料、团购、论坛)小区原本也是如此,但没想到先后有6名业委会委员提出辞职。应业主要求,普陀区真如镇政府对仅剩“光杆司令”的业委会进行改选,不料却有人对此不满,认为业委会还没到达任期,不应改选,补选委员即可。日前,这起由业委会改选引发的行政诉讼有了结果。

  7人业委会6人辞职

  明丰世纪苑小区业委会原由7人组成,但相继有6人辞职。2014年11月,普陀区真如镇政府(现为真如镇街道办事处)发出《上海市普陀区明丰世纪苑小区关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决定召开“业委会补选或提前换届改选大会”。

  不料,业主胡先生对此不服,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公告》违法。胡先生认为,当前的业委会虽然只有1名工作人员,但仍存在,而且还在任期之内,应当根据《上海市普陀区明丰世纪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增补业委会委员,而不是改选。

  应由业主大会决定

  普陀法院审理时认为,根据沪房管物[2011]345号《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建设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出现下列情形时,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应业主要求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启动业主委员会补选或者提前换届改选程序作出决定:(一)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不足二分之一的;(二)业主委员会连续6个月未开展工作的;(三)发生其他情形导致业主委员会无法正常运作的。”

  本案中,经明丰世纪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公告,业主委员会原7名委员中已有6人提出辞职。原真如镇政府在此情况下,应小区业主要求作出《公告》,具有相应的职权依据,且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胡先生认为镇政府应根据小区业委会的议事规则,对业主委员会进行补选,而不应改选;但原真如镇政府作出被诉行政行为仅是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启动业主委员会补选或者提前换届改选程序”作出决定,与《议事规则》并不冲突。业委会应改选还是补选,由业主大会决定,而胡先生关于业主大会召开过程中的相关意见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

  法院因此认为,胡先生要求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难以支持,驳回胡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后,胡先生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马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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