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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不动产登记落实限购细则 10月8日起购房须开证明

2016年09月27日 09:33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 

  扬子晚报讯(记者 马祚波)昨晚9点,南京市不动产登记局发布了关于购房证明开具的详细说明,从10月8日起,所有房产交易必须开具购房证明,而9月26日至9月30日期间,则根据不同情况不同处理。

  据了解,9月26日至9月30日期间,对于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六区范围内的商品房合同鉴证、二手房交易转移登记等情况,是分情况办理的:

  1、购房人提供《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证明》或《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证明》(以下简称“购房证明”)原件的,正常受理;

  2、二手房交易且购房人为南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应向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补充提供以下资料:

  (1)购房人本人为南京市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簿复印件(核对原件);

  (2)购房人本人为非南京市户籍的,提供全体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复印件(核对原件),以及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未成年子女可不提供);已婚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户口簿不能反映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关系的,还需提供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经查验确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正常受理。

  3、购买商品住房或非南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二手房的,如未开具购房证明,应先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确认交易合同上传时间,根据确认结果处理:

  (1)如交易合同上传时间确认为9月26日之前,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正常受理;

  (2)如交易合同上传时间确认为9月25日之后,购房人补充提供购房证明原件后,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方可受理。

  4、对于免网签的二手房交易且购房人为非南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9月25日之后申请登记的,需开具购房证明;对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购房人在9月26日之前取得房改部门审批确认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确认书》的,不需开具购房证明。

  南京市不动产登记局强调,从10月8日起,全市的所有房产交易都将核验购房证明,对违反限购规定的,不予办理交易手续。

【编辑:鲍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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