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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药店违反规定使用红十字标志将受罚

2018年03月13日 16:53 来源:北方网 参与互动 

  天津北方网讯:昨日17时左右,市民向记者反映,在和平区岳阳道与西安道交口的一家药店的招牌上仍在使用红十字标志。根据规定,药店不能使用红十字标志。

  记者来到岳阳道与西安道交口,看到附近一家大药房的牌匾上使用了红十字标志。附近居民赵先生告诉记者,此处的药店一直在使用这个标志,没有相关部门来管。随后,记者在满江道保利玫瑰湾小区的底商,也看到一家药店的牌匾旁挂着一个标有红十字标志的灯箱。

  记者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规定,只有红十字会使用的建筑物、红十字会所属的医疗机构、红十字会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场所,才可以使用红十字标志。红十字不得用于商标和商业性广告,不得用于药店及兽医站。擅自使用红十字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使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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