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在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方面,要研究推进环境保护税改革。多位环境专家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就环境税的开征时机、征税对象、企业税负等问题畅所欲言,各抒己见。
开征时机:环境税立法有过程,基础建设可先行
中国环境学会环境经济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苏明表示,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长造成的资源环境压力日益加大,经济结构调整任务日益繁重,节能减排、低碳经济面临的国际压力日益沉重,上述因素突出了环境税征收的迫切性。
一位接近环保部的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现在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已有较为完备的法律框架,一旦费与税之间融合或过渡,“还有很多技术性问题,比如税率定在多少才能起到‘绿色税’的作用,又不违反宏观税负不增加的‘税收中性’原则,不能认为增加一个税种,就能轻易解决环境问题”。
环保部环境规划院一位专家也指出,近年来,“税收法定原则”日益受到重视,环境税法律地位的确定需要有个过程,包括定义、税目、税率、税基、纳税申报、税收优惠等具体规定,同时还要制定环境税的征收程序、各项管理规定以及惩罚措施等。该专家提出两大备选方案:一是以人大立法的形式,出台专门的环境税法;二是为尽快产生法律效力,经国务院批准,由环保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环境税收征收管理条例》。
苏明指出 , 从现在到“ 十 二五”末还有四年时间,可用来明确税基税率、征管模式、产业测算等政策框架。上述专家建议,在这段时期,应加紧做好基础工作。“环境税的征税依据是企业的生产和排放数据,有些数据需要通过企业申报来获得。因此要增加相关部门的能力,配备相应设备,建立准确、可靠的排污申报和核实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院长马中表示,开征环境税已完成研究阶段,征收方案已上报国务院。但他认为 : “全国人大通过《环境税法》的立法程序,相对于由国务院颁布《环境税征管条例》要复杂得多,因此明年环境税很难开征”。马中曾先后担任财政部“环境税经济学理论(2007-2008)”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环境税收体系研究(2009-2012)”项目负责人。
征税对象:从污染物逐步过渡到污染产品
苏明提出,环境税的征收对象可先确定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排放物,待时机成熟后,再拓展到污染产品,“但后者要考虑与现有针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消费税制度进行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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