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镇党委副书记滥用职权致国家损失521余万元获刑——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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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镇党委副书记滥用职权致国家损失521余万元获刑

2010年06月30日 09:35 来源:南海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擅自对青苗超标登记、补偿而造成国家损失521余万元,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原党委副书记何和云、陵水黎族自治县水务局原设计员兼统计员王拓近日因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获刑。

  近日,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陵水县椰林镇原党委副书记何和云、陵水县水务局原设计员兼统计员王拓滥用职权、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何和云有期徒刑3年6个月,违法所得3万元予以收缴;以滥用职权、受贿罪判处王拓有期徒刑7年,违法所得5.9万元予以收缴。

  据介绍,2005年11月,为加强对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陵水县人民政府颁发有关文件,作为全县范围内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执行依据。

  2008年1月,陵水县对陵河防洪堤下游进行开发,何和云担任陵河防洪堤下游征地丈量工作领导小组征地清点第一组组长等相关职务,王拓担任陵河防洪堤下游征地丈量工作小组征地清点第一组副组长等相关职务,负责陵河防洪堤下游北岸征地范围的土地、青苗及其附着物的测量、清点登记工作。

  法院查明,何和云、王拓在陵水县陵河防洪堤下游开发征地过程中,超越职权范围,没有按照文件规定,擅自将被征用地个人的椰子、槟榔、芒果、龙眼等青苗超标登记、核对、制表补偿,造成国家经济损失521余万元。

  另查明,在陵河出口段防洪堤工程前期北岸征地青苗补偿过程中,何和云、王拓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分别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3万元和5.9万元。

  法院认为,何和云和王拓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因两人归案后,主动退还全部受贿赃款,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表示服从法院判决,没有提出上诉。

  开展征地青苗补偿等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收取贿赂,致使国家经济损失521万元

  陵水两征地干部 超额补偿 获刑

  在陵水陵河防洪堤下游开发工程中,陵水两征地干部滥用职权导致国家经济损失521万余元被法院判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陵水黎族自治县对陵河防洪堤下游进行开发,何和云任陵河防洪堤下游征地丈量工作领导小组征地清点第一组组长、陵河出口段防洪堤工程前期工作小组北岸组组长、陵河出口段防洪堤工程总指挥部河北组组长;王拓任陵河防洪堤下游征地丈量工作小组征地清点第一组副组长、陵河出口段防洪堤工程前期工作小组北岸组副组长,负责陵河防洪堤下游北岸征地范围的土地、青苗及其附着物的测量、清点登记工作。政府将依据登记的数量情况等予以补偿。

  2008年6月,在开展执行青苗补偿等工作过程中,被告何和云、王拓超越政府的“补偿规定”,擅自对被征用地个人的椰子、槟榔、芒果、龙眼等青苗按实际登记数量进行登记、核对、制表补偿,致使超标补偿496.3935万元;此外,还因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部分农户集体园地补偿款没有被扣除或多领取补偿款、重复补偿等致使国家共损失人民币22.1467万元;在明知登记表上农户陈某的龙眼株树由原来的451株、级别1年被涂改为4451株、级别1年的情况下,王拓擅自用变通计价的做法,涂改为1337株、级别2-3年进行制表补偿,何和云仍复核签名确认,致使多补偿了青苗补偿款4.892万元。两被告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21.2855万元。另查明,在陵河出口段防洪堤工程前期北岸征地青苗补偿过程中,何和云、王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分别收受他人贿赂3万元和5.9万元。

  陵水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和云、王拓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被告人何和云、王拓归案后,均主动退还全部受贿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宣判: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何和云有期徒刑3年6个月,违法所得3万元予以收缴;以滥用职权、受贿罪判处王拓有期徒刑7年,违法所得5.9万元予以收缴。宣判后,两被告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没有提出上诉。(徐珊珊 林小丽 林莹 林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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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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