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19日,本市(上海)桂箐路一处工地发生脚手架坍塌事故,4名施工人员不幸身亡。日前,徐汇区法院一审判处主要责任人王仲春、林建能有期徒刑2年,鲍剑波等另5名被告人分获缓刑。
去年初,桂箐路上的英华达电子有限公司就厂房改建工程与上海健联电子有限公司签订《顾问服务合同》,由健联公司副总经理薛某担任该项目部负责人。包工头鲍剑波从薛某处得知这一项目后,遂商定由他借得上海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资质,从而承接该项目。项目监理钱某在未经所在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刻制“监理专用章”,组织人员开展工程监理。期间,鲍剑波指派林建能担任项目副经理、现场负责人。林建能又将脚手架搭设作业转包给王仲春。
4月19日16时许,为拆除厂房第5层电梯井道墙壁,施工人员站在脚手架上作业。脚手架由于搭设不规范,整体稳定性差、承载能力低而突然坍塌,造成4名施工者坠落身亡。
事后“4·19事故调查组”认定,王仲春没有劳务资质,明知脚手架搭设人员不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林建能作为现场负责人,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和施工设计方案未获审批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无相应资质的人员搭设电梯井脚手架和进行电梯井道拆除作业;鲍剑波等相关管理人员分别有违法承接工程、违章用工、违规转包、疏于监理等情节。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人在承接厂房改建工程项目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7名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事实且对死者家属作出经济补偿,法院依法从轻处罚。(侯荣康 王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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