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家失窃,她认为物业公司未将家中报警系统修好,故将该公司诉至法院。日前,闵行区法院驳回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2008年7月1日凌晨,陈女士回家后发现家中被盗,被盗物品有浪琴牌等名牌手表4块及金饰品10多件,另有笔记本电脑和手机等物。她认为,虽然小区物业公司为她家安装了报警装置,但屡经修理仍没修好,物业管理存在疏漏,于是起诉索赔财产损失10万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
物业公司辩称,他们已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包括安排保安值班、定时巡逻等,陈女士家失窃与物业公司的行为无因果关系,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由于物业公司对业主人身、财产安全无特别约定,所以并不存在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对陈女士的财产损失,只有举证证明物业公司存在管理过错,且过错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时,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陈女士未能提供足够证据,故法院对她的诉请不予支持,但物业公司应强化各项基本安全保护义务措施,如合理设置陈女士家南面探头的位置。(杨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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