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29日)上午,海口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杀害卖淫女的江志军死刑。
据介绍,2003年7月31日下午,江志军在长堤路钟楼附近遇见被害人肖某,肖某问江志军是否愿意进行性交易,江志军表示同意并答应事后付给肖某人民币20元作为嫖资。肖某遂将江志军带至其租住的长堤路某大厦,双方在房内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肖某向江志军索要人民币50元的嫖资,江志军不肯,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肖某大声喊叫,因为江志军担心肖某的喊声会招来楼下肖某认识的两名男子的干涉,便将肖某按倒在床上,用一只手捂住肖的嘴巴,另一只手掐肖的脖子,因肖某极力反抗,江志军便用一根白色的电源插座板的电源线勒住肖某的脖子,将肖某勒死在床上。作案后,江志军将肖某的一部白色手机拿走并逃离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志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江志军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犯本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法院判决江志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江志军表示对判决没有意见,但要提出上诉。(陈延鹏 黄叶华 胡坤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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