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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男子为寻“完美”爱人希望结束第四段婚姻

2011年06月09日 18:5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网宁波6月9日电(记者 何蒋勇)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完美爱人的定义,但相信很少有人会生搬硬套地将这个定义作为现实中寻找自己人生另一半的标准。然而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个离婚案件,原告为寻找心中的“完美”爱人,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起诉,希望法院判决他与自己的第四任妻子离婚,结束他十年内的第四段婚姻。

  原告名叫张林,今年43岁,宁波人,在镇海区的一家公司从事保安工作。他与现任妻子刘晓于2008年4月30日登记结婚。今年3月,张林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理由是刘晓在得知他的原有住房被列入拆迁范围后,要求把她的名字加入拆迁安置房的产权证。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夫妻二人婚后感情尚好,并无争吵,刘晓也从来提出过拆迁安置房的产权要求。妻子刘晓对张林突然提出离婚感到莫名其妙。

  法官弄清案件基本事实后,单独做起了张林的思想工作,希望他不要草率做出离婚的决定,给自己和刘晓一个机会,尽力挽救这一段婚姻。但是,张林仍然坚持离婚。在法官的劝解下,他终于说出了自己离婚的真正原因:原来,张林一直希望能找到一个在他心目中完美的爱人做妻子,然后相伴一生。

  据了解,为了这个愿望他在爱情的路上一直寻寻觅觅,谈了多场恋爱,直到33岁才结婚。他本以为自己终于找到了爱情的归宿,然而婚后却发现丈母娘不好相处,而与丈母娘之前的恶劣关系影响了夫妻二人,最终使张林的第一段婚姻失败了。

  第一次离婚后的几年间,张林又经历了两段短暂的婚姻,但都因种种原因无法持续。直到2008年,张林与刘晓结婚,开始了自己的第四段婚姻生活,结婚三年后,张林又发现刘晓并不符合自己心中“完美”爱人的标准,因此就想再次离婚。

  婚姻关系不同于恋爱关系,存续与否不仅取决于男女双方的感情,而且是一种严肃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国家公权力对夫妻关系的确认和保护。如果一方要解除婚姻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林起诉离婚的理由不充分,依法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绝对的完美是不存在的,而且一个人对“完美”的定义也在不断变化。希望寻觅到一个完美的爱人,这种主观愿望是好的。但是,爱情不仅仅是一种选择,更应该依靠男女双方的不懈经营。只有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多多忍让,多多磨合,才能缔结幸福的婚姻,找到真正适合自己的另一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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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齐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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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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