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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谈王振华案:为“坏人”辩护可以,但别混淆是非

媒体谈王振华案:为“坏人”辩护可以,但别混淆是非

2020年06月20日 04:24 来源:新京报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王振华案:为“坏人”辩护可以,但别混淆是非

  ■ 观察家

  律师应该知道当止则止,在法庭上辩护,用法律辩护,用证据辩护,而不是搞庭外操作,这对原被告双方律师一体通用。

  王振华案一审已宣判,王振华被判刑5年——这是猥亵儿童罪的顶格量刑。但没想到的是,这事并没有就此画上休止符,而是又刮起一场舆论旋风。

  在得知被判刑5年后不久,王振华方宣称将再次上诉。之后其辩护律师陈有西在网络上发声,表示坚定地认为王振华无罪,还爆出不少“猛料”。而被害幼女的律师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曝光了更多案件争议点,很多说法跟陈有西透露的出入不小,包括伤情鉴定等。

  就眼下看,针对陈有西的发言,舆论场上多有攻讦之语,于情可理解,于理却未必站得住:律师在法庭上发言本身具有豁免权,哪怕是“坏人”,也有权得到辩护,律师的参与是法庭正义的重要环节,不可或缺。拿为“坏人”辩护去攻击律师没良知的,本质上是法治思维欠缺。

  但律师的战场应在法庭上,不是在舆论场。作为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做不公开审理,但被告人律师却率先将本案一些争议性细节捅到网上,并充当起了当事人的“PR”,为王振华“洗白”,这难免引发争议。这也提醒:越是面对争议案件,司法机关越应全面调查案情,在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情况下,尽量满足公众知情权。

  现在看,这起万众关注的案件,确实有“信息空窗期”,而目前相关通报还是有些“就事论事”,至今没讲清案件的来龙去脉。一些关键细节没有出现在通报中,反而是由被害人的律师在接受采访时提及。哪怕经过长达11个月的侦查、审查起诉后公布的案情,跟去年7月4日公安机关第一次公布的信息相比,都更显“粗线条”。

  而且,案件背后那条隐隐约约的“地下色情产业链”有没有被调查?王振华是不是首犯?这些也还是疑问。一些没有交代清楚的关键信息,让本案一直处于模模糊糊的磨砂玻璃背后,也给了被告人律师“操作空间”。

  在法庭上,律师依据事实、法律提出质疑、进行质证,是职责所在,也体现了司法正义的原则。但像该案中被告人律师那样,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在网上宣布某些单向度信息,还企图操纵舆论风向,实难不被诟病。

  虽然双方律师打的口水仗中,很多是非还需置于法律框架下去验证,但将9岁受害女童放在“刀笔之下”,只能激起更多争议——不能说为了对自己的当事人负责,就把女孩再次抛入深渊。

  实际上,陈有西声明中提到的所谓7位专家对女孩伤情鉴定的意见,也不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证据类型,而且只是对鉴定结论做出“书证审核”,就是看的材料,并没有对女孩做亲自验伤。这样的质证已被法庭驳回,再将其放在网络上,是否符合保护未成年人原则?是否符合律师的职业伦理?

  而陈有西声明中一些说法,比如,如果王振华真像网上说性侵了,“我也会和所有网民一样,痛恨嫌疑人,不会为他做辩护人”,也陷入有情绪却无理性的窠臼——律师该宣扬的,不该是“得到辩护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无辜”,而是用法治思维去评判。

  这不是去苛责某一方。律师应该知道当止则止,在法庭上辩护,用法律辩护,用证据辩护,而不是搞庭外操作,这对原被告双方律师一体通用。说到底,理应法律的归法律,舆论场的归舆论场。对案件质量负责任的,首先应该是司法机关。

  就王振华案而言,到底有没有存在地下色情交易链,受害者是不是只有这个9岁的女孩?这些需要说清楚——司法机关的确要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但同时,怎样把案件来龙去脉讲清楚,以释公众之疑,也需拿捏好力道。

  而就案外来看,无论哪方律师,都不宜将在法庭之外散播涉及女童隐私的“证据”,这应是该守住的底线。

  □奥克(媒体人)

【编辑:张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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