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岁女子代儿起诉已婚公务员 男方要求亲子鉴定——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社会新闻
    32岁女子代儿起诉已婚公务员 男方要求亲子鉴定
2009年02月12日 15:56 来源:新文化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女方:“当初认识的时候,他说他妻子去世了,我看他对我特别好,我也就没嫌弃他是二婚的……”

  男方:“她的目的不是为了孩子着想,就是想把我整下岗……”刘某表示他承认与小许有过性行为,但不能确定孩子是自己的

  春节刚过,32岁的长春女子小许(化名)就面临着两起官司:一起是作为“拒付租金、拒不返还房屋使用管理权”的被告被别人告上法庭;另外一起是作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为儿子索要抚养费。对此,此事的另一个当事人刘某则表示,自己与小许确实有过性行为,但孩子是不是自己的他保证不了。

  女方自述 被骗同居两次怀孕

  “认识的时候,他说妻子去世了,我看他对我特别好,我也就没嫌弃他是二婚的……”小许说,刘某今年44岁,在长春市某局工作,2005年末,她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刘某。刘某总是约她吃饭,说希望和她处朋友。

  “我们相处挺好,我也一直催他办理结婚手续,但他总推说工作忙……”小许说。2006年3月两人同居。两个月后,他们搬入刘某位于红旗街附近一处住房。2006年8月,小许流产。2007年3月,小许再次怀孕,9月住院保胎待产。小许说,同居以后,除了出差,刘某下班都是回到两人的“家”。刘某父母也来“家”里看望过小许。得知小许怀男胎,刘某非常高兴。

  孩子出生前才知他有家

  “孩子出生前一个礼拜,我才知道他有家……”小许说,2007年11月末,她在医院住院,刘某忽然接了一个电话,回来之后告诉小许的家人说自己有家。从那之后,刘某就很少出现了。

  2007年12月1日,小许剖腹产下儿子。小许的妹妹几次到刘某单位协调,刘某通过其妹妹给付部分住院生产的费用,但从来没支付过孩子的抚养费。由于无法给孩子落户口,小许多次找刘某协商,但始终没有达成协议。

  房子房主是刘某妻子

  后来,小许知道自己所住房子房主的名字是刘妻。今年1月2日,刘妻带着10多个人来到房子处,隔着窗子将厨房物品砸坏。小许报警后他们离去。几天之后的一个晚上,小许和妹妹正准备睡觉,听到好像是有人开锁。她们隔着房门听到有人说:“这屋里有人我没法给你开锁”。她们这才知道是刘某带人来开锁,刘某随后带人离开。

  被刘某妻子告上法庭

  春节过后,小许接到了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刘某的妻子将她告上了法庭,法院定于3月5日开审。无奈之下,小许将刘某起诉至经开区法院。

  男方说法 有过性行为 要做DNA鉴定

  “她的目的不是为了孩子着想,就是想把我整下岗……”昨日傍晚,记者打通了刘某的手机,刘某简单说了一下他和小许之间的事儿。对于小许说刘某骗她说自己丧偶而后两人同居的事情,刘某说:“她假话连篇”。对于如何与小许相识,刘某说“这事她(小许)能跟你说明白”,但他说认识小许的时候,“一开始没人骗她”,并没说过自己妻子患病去世,而后来小许找过他爱人,逼迫他们离婚,还经常给他爱人发短信,企图激怒他爱人,没达到目的,小许这才开始闹到单位。

  对于小许的儿子到底是不是自己的儿子,刘某表示他承认与小许有过性行为,但不能确定孩子是自己的。现在小许起诉到法院,他将通过DNA鉴定,如果确定是自己的儿子,刘某说肯定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单位说法 法院审理判决后再处理

  对于刘某和小许的事情,刘某单位纪检组负责人表示,刘某是该单位在职公务员,此前小许的家人曾经到单位反映过,单位也找过刘某调查,并给了刘某严厉的批评教育。目前,鉴于小许起诉到法院,单位将在法院开庭审理判决后,再按照相关规定对刘某进行处理。 (辛言)

  相关链接 :

  《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其中第十三款明确规定不得“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包养情人的;(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编辑:朱博
    ----- 社会新闻精选 -----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关于我们】-About us 】- 联系我们】-广告服务】-供稿服务】-【法律声明】-【招聘信息】-【网站地图】-【留言反馈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