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过大小学生服毒自杀 体罚侵犯人格权——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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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压力过大小学生服毒自杀 体罚侵犯人格权
2009年04月10日 17:23 来源:中安在线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核心提示

  花季少年不堪学习重负,害怕受到老师体罚,服毒自杀。日前该起案件虽经淮北法院调解结案,学校同意补偿学生家长,但也再一次引发人们对教育方法不当导致学生受伤现象的关注。学校究竟该对学生负起怎样的责任?

  极端事件频发

  去年10月7日国庆放假的最后一天,六年级小学生张某赶写作业至深夜12点,仍然没做完。因害怕第二天上课会受到老师的体罚和侮辱,他趁家人睡着时写下遗书,服毒自杀身亡。

  遗书中写道:“……我很高兴我死后老师再也不会整天说我头发长,把我的脸打得通红。我讨厌上学,如果不上学,让我干啥都行,可是妈妈又不肯,我只好这样了……”张某父母为此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庭。

  近年来,因教育方法不当或其他原因而引发的家长与学校之间纠纷时有发生:早在2007年,肥东一中学生被陌生女子带走,几天后,在学校的院墙外发现了该学生的尸体,从而引发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纷争;去年5月,霍邱某中学老师公开学生的求爱信,导致一花季少女患上精神分裂症,学校因此赔偿16万元;去年6月,合肥市瑶海区一小学生放学后,从学校出走,事后,家长聚众围堵学校。

  学校难避其责

  学校与学生到底是什么关系?一旦发生损害后果,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后,学校与学生形成代管护的关系,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省律协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孔维钊说,由于学校没有履行相应义务,导致学生受到伤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担责,比如,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教学方法不当造成学生出走、自杀或其他伤害的;同学之间发生矛盾,学校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发生不良后果的;校园设施不安全,造成学校受到伤害的;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监护人,导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如果损害发生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以及放学以后或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须承担法律责任。

  孔维钊同时表示,作为监护人,家长对孩子也负有管理和教育的义务,如果因管理和教育不当,导致孩子受到影响或伤害的,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体罚侵犯人格权

  “此案虽然是个案,但不得不引发人们对未成年人教育和保护的深思。”中华全国律协未保委委员、安徽金晟律师事务所律师郑秀军表示,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家长除了给予孩子必要的生活物质、关心孩子的学习成绩外,更应该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让孩子在精神上也受到抚慰和关爱。

  而老师在力争学生取得好成绩的同时,应注意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应该采用打骂、体罚等简单粗暴的教育方法。

  “老师罚写、罚站以及拆信等行为可能初衷是好的,但从法律的角度,侵犯了学生的健康权和人格权。”孔维钊说,学生也享有休息、娱乐的权利,额外加重学生负担其实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只是家长和学生为了追求好的成绩,往往忽视或放弃这方面权利。

  郑秀军表示,在学习压力日趋繁重、学生个性普遍要强的今天,老师和家长都应当注意及时转变自己教育和管理的方式、方法,充分尊重孩子的人格、隐私、休息、娱乐等方面权利,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来源:安徽法制报 许忠德)

【编辑:朱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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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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