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长参与经商被开:行政处分能替代法律问责?——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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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局长参与经商被开:行政处分能替代法律问责?
2009年04月13日 09:41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原副局长孙岩,从事营利性活动和参与经商,近日被行政开除。此案共涉及5起民警严重违纪事件(据4月10日《新文化报》)。

  因从事营利性活动和参与经商被行政开除,这位副局长可谓“罪有应得”。因为公安部早在1992年就有明确规定,公安干警严禁从事第二职业。何况孙岩利用职务影响在社会上筹集巨额资金参与经商,有以权谋私的嫌疑,吉林市公安局根据相关规定,对孙岩作出了行政开除的决定,无可厚非。因为虽然有关部门一再“重申”公安干警不得参与经商,一些地方也出台了相关的规定,但因参与经商而被行政开除的事情在媒体上并不多见。但是,对一个副局长作出如此严肃的处理,难道真的只是因为“从事营利性活动和参与经商”?

  令人感到不解的是,在此案中,另有几名警务人员投入资金参与营利性活动,分别被处以行政处分,而非像孙岩一样,得到的是行政开除的下场。难道因为孙岩是公安分局的领导干部,在处理时更严厉?当然不是。原来,孙岩在感觉被骗后,曾带一名干警和弟弟孙涛赴北京找到合伙人,这位合伙人当时打下欠条640万元,并附加“好处费”50万元。

  投入500多万元合伙做生意,却带着干警要人写下640万元的欠条,此举是否有敲诈的嫌疑?让人奉上欠条不说,还要附加50万元的“好处费”,更是赤裸裸的索贿行为。利用自己公安分局副局长的身份,如此这般从事营利性活动,究竟是“经商”还是“打劫”?

  公安干警及其家属参与经商活动,给公安机关公正执法和自身形象带来的负面影响很大,对违反规定者给予严肃处理,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现实需要。有关部门若按照规定对参与经商的干警进行行政处理,就应一视同仁,不能因当事人的身份而“厚此薄彼”。假若某些人真的是利用公安干警的特殊身份违法乱纪,仅仅给予行政开除的处分,而不对其进行法律问责的话,显然是避重就轻,有“保护”当事人之嫌,有关部门岂能坐视不管?(高君波)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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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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