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洪亮犯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为由,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2004年3月,被告人洪亮与妻子黄燕青经芗城区人民法院调解而协议离婚。事后,被告人洪亮私自在法院民事调解书“经审理查明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增加“本区延安北新村2幢402室房屋一套”内容,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中也增加了上述内容。随后,洪亮持该份变造后的民事调解书到房地产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侵占了涉案房屋。
芗城法院发现上述问题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08年11月,洪亮被逮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亮故意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损害国家机关声誉,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庭审中,被告人洪亮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作者:真 坚 满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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