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规定夫妻财产知情权 被质疑过度干预婚姻——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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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拟规定夫妻财产知情权 被质疑过度干预婚姻
2009年06月10日 07:13 来源:广州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广州立法保障妇女各项权益 男方抵押转让赠与房产需经妻子书面同意

  夫妻一方有权持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向工商局、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财产,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办理。这是昨日提交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的《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规定的。

  但《草案》为何没有将银行资产纳入可查范围呢?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力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这主要是立法权限问题,地方立法不能将金融服务纳入规范范围。

  夫妻财产互查四大焦点

  焦点 1

  为何规定夫妻财产知情权?

  以防女性离婚后人财两空

  据悉,《草案》规定夫妻财产知情权,主要是防止女性在离婚后人财两空。市妇联主席李建兰表示,妇联在接访中发现,由于女方无法掌握男方的财产信息和家庭共同财产信息,男方在离婚前转移、隐匿财产等,导致妇女人财两空、权益严重受损的情况较为普遍。

  李建兰认为,夫妻一方作为共同财产的共有人,对另一方掌握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或其经营状况,应当具有知情权,这有利于在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举证,是预防合法权益受侵害,保障财产权利的重要规定。

  焦点 2

  规定的法律依据如何?

  地方立法不可纳入金融服务

  由于受地方立法权限的限制,《草案》只规定了夫妻一方可向工商局、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财产,但没有规定向银行查询存款。

  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8条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夫妻一方不能向银行提出查询另一方的存款的要求。

  记者采访法律人士获悉,这并不是意味着家庭存款就无法查清。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如果怀疑另一方隐瞒共同财产,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由法院到银行进行账户查询。

  焦点 3

  是否过度干预婚姻?

  意义大于实质操作性不强

  “若此次立法成功,也是意义大于实质,操作性不太强。”市妇联权益部负责人说,此前已经跟相关单位负责人开过座谈会,像房管局、工商部门还表示可以配合调查,但像银行等金融机构则明确表示无法配合。

  此规定是否对婚姻过度干预?许多市民对此提出质疑。某外企职员陈小姐认为,夫妻共同生活但又有着独立人格和各自的财产权、隐私权,若妻子仅仅因为猜疑而去私下调查丈夫,只会造成夫妻感情的进一步恶化。

  市政协委员韩志鹏也对此持保留态度。他认为,此次立法是从保护妇女的角度出发,似乎过多强调了妇女权益。“现代婚姻已很脆弱,把法律法规强加在婚姻身上,动不动就去对方单位调查,会不会激化夫妻间矛盾?”

  焦点 4

  擅自变更共有财产怎办?

  变更房产需妻子书面同意

  李建兰说,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财产如房屋等贵重财产一般都登记在一方名下。在离婚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前,擅自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变更或转移。而法律为了保护第三方如购买者的利益,会造成受侵害方的财产权益无法追回。

  《草案》因此赋予了夫妻共同财产联名登记权。尤其从产权变更登记的关键环节入手,要求男方申请办理转让、赠与、抵押等方式处分夫妻共有的不动产时,必须经女方书面同意。 (本报记者文远竹 通讯员穗仁宣)

【编辑:唐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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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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