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暴富"曝新版本:利用对方公司文书获巨大收益——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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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暴富"曝新版本:利用对方公司文书获巨大收益
2009年06月16日 11:39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打官司能赚钱吗?这在许多通过法律程序追求公正、公平权利的人来说,是不可思议的。几年前,在金融不良债权的收购上,曾屡屡出现以低价购买不良债权,从而高额追偿的“一案暴富”的案例,最近,“一案暴富”又出现新的版本。

  这个新版本就是利用对方公司文书,形成新的债权文书,通过起诉对方进入民事审判程序而获得巨大的经济收益。

  “不知道对方这份债权文书是从哪里来的。”说起公司在厦门的遭遇,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交集团)的有关负责人至今想不明白。

  作为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中交集团是国家交通基本设施建设的骨干企业。2002年,其子公司一航局的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公司)与福建省福清市的一家民营企业嘉盛公司合作竞投厦门招商局东渡码头项目,双方签署了协议书及两份补充协议书,约定二公司若中标,就将工程分包给嘉盛公司,并约定双方若出现纠纷,将提请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二公司后来中标了,但因为嘉盛公司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而未分包,二公司独自完成了项目。

  2005年6月,嘉盛公司突然拿出一份标注日期为2004年3月4日的确认函,向厦门中院起诉,要求二公司支付补偿款及违约金共2000余万元,此金额为该工程项目造价的10%。

  这份出具给嘉盛公司的确认函上面写明:鉴于贵司在该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其他项目损失等费用,及贵司对未分包工程施工的预期利润损失较大,我司同意将工程中与业主签订合同总价的10%为依据补偿贵司损失。如发生纠纷,在厦门市法院诉讼。

  这份确认函虽有“中港一航局第二工程公司(注:二公司的前身)”的盖章,但没有标准公文的抬头,也不是一张完整的A4纸,这引起了二公司的怀疑。

  对方在起诉、撤诉、再起诉、再撤诉之后,2006年,二公司向青岛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协议书、补充协议书、确认函无效,青岛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

  但就在双方仲裁期间,嘉盛公司持确认函再次向厦门中院起诉。按照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无效的除外”,这就是人们俗称的“或裁或审”制度,二者只能取其一。

  但厦门中院认为确认函所提起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因此受理此案,并审理认为,确认函有效,判决二公司支付嘉盛公司赔偿款及利息共计2500万元,最近,福建省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不管是在青岛仲裁期间还是福建两级法院审理期间,确认函是否真实、有效,都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在厦门中院审理期间,法院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确认函等文书进行鉴定,鉴定书认为确认函中的印章虽然是真的,但正文文字与其落款文字是不同打印机打印的。

  二公司从商业角度和法律角度分析认为,事发前双方曾有过合作,对方有条件取得盖有二公司公章的文书,确认函是伪造、变造的。公司从未向对方出具过这样的文书,也不可能出具,因为这个1.9亿元的项目利润不会超过1%,怎会因对方没有得到工程而赔偿

  10%?况且违法分包、转包是建筑法所禁止的,对方是没有资质施工,而不是有资质二公司无故让其退出,没有理由补偿。

  嘉盛公司辩称,这就是二公司出具的文书。

  法院认为,确认函确实有疑点,但公章是真的,补偿内容也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二公司无法证明是伪造的,也无法证明是对方伪造的,确认函因此真实有效,判令二公司赔偿嘉盛公司损失。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从技术上而言,确认函是否变造、伪造是能够鉴定出来的。目前已经鉴定出正文文字与落款文字是不同打印机打印的,事实上,具体到哪台打印机也能鉴定出来,但那属于刑事案件鉴定的内容,这个案件是民事案件,因此只能有这个结论。

  事发后,二公司也曾报案,警方虽认为这是典型的合同诈骗,但嘉盛公司已提起民事诉讼,警方表示不宜介入。

  民诉法专家表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一份孤证,一方无法证明其真实,另一方也无法证明其伪造,根据我国证据规则,没有其他证据的佐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据悉,嘉盛公司曾经采用同样手法,起诉一家在厦门施工的公司,法院亦判决赔偿1000万元。

  中交集团负责人告诉记者,商场如战场,企业面临的法律陷阱多种多样。尽管目前集团已经加强了文书管理,但依然防不胜防,因为对方完全可以拿着一份字少的文书裁剪后加以伪造,再到法院起诉。目前,公司已就此案向最高司法机关申请审判监督。(辛红)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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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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