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艾滋病人诉保险公司歧视案一审败诉——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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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艾滋病人诉保险公司歧视案一审败诉
2009年07月10日 10:30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近日,在等待了整整一年之后,云南省昆明市艾滋病患者李伟(化名)终于迎来了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删除保险卡中有关对艾滋病人的“歧视”性条款的诉讼请求。

  2008年2月4日,李伟在昆明市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金祝福卡”意外伤害保险两份,半月后发现所购保险卡“责任免除”条款中写有“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废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依据该条款,作为艾滋病毒感染者的李伟自始自终都无法享有购买保险应取得的合法权益,也无法通过变更保险和退保减少损失。因此,李伟认为,保险公司“金祝福卡”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是对全体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赤裸裸的、制度性歧视。

  随后,李伟将保险公司告到昆明市五华区法院,要求判决平安保险公司的歧视性免责条款无效,并删除相应条款。2009年6月25日,五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五华区法院认为,从该条款的字面上看不出艾滋病患者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无法得到赔偿的说法。而李伟的律师则表示,在庭审的时候平安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已经明确表示过艾滋病患者出了交通事故是无法得到赔偿的。拿到判决后,李伟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李伟及其代理人汤荣认为,平安保险公司将艾滋病人与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及核辐射、犯罪等并列作为免责条款之一,是极其荒谬的,是对70万艾滋病人的赤裸裸的歧视,也是对70万艾滋病人身后的亲属朋友的伤害。

  汤荣进一步称,平安保险公司所说的备案是在1997年,但随着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的先后施行,这一条款“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曾经备过案并不一定就是合法的”。

  去年6月,李伟还将经历给保监会写了一封公开信并得到答复,后者给李伟告知:“你们反映的保险合同中存在歧视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条款的信件已收到,我们会非常重视此事,并将认真研究相关问题,进一步加强产品监管。”不过,7月9日汤荣告诉记者,时至今日,保监会也没有作出进一步的答复。

  而曾经有媒体在2008年做过调查,全国共有24家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险将患艾滋病和感染艾滋病毒者列入免责条款(即不予理赔),显然已经成为保险业的行规。记者储皖中 实习生施怀基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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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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