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载客3人丧命 是否非法营运交警称死无对证——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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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运车载客3人丧命 是否非法营运交警称死无对证
2009年07月14日 15:00 来源:福建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近日,南安的李乾源反映,今年3月28日晚,李乾民、王明锋搭乘营运车(没有营运执照)发生车祸,他们与司机三人全部丧生。经交警认定,司机张建锋负完全责任。但车主一直没有得到任何处理。

  近日,记者前往南安进行了调查。

  3月28日晚,王明锋的朋友杨金钟送王明锋到厦门机场附近的客运站乘车。杨金钟看到,当王明锋拦下一辆小轿车时,车上已有一位乘客(即李乾民),王明锋与司机(张建锋)一番讨价还价后50元谈妥。张建锋驾驶着闽C/EJ171号小轿车,载着李乾民、王明锋由厦门市前往泉州。21时许,当车行至南安市水头镇仁福村路段时,车辆冲出路边,碰撞民房,同车3人全部死亡。

  事故发生后中,南安交警大队立即对事故进行调查,同时将事故车辆的关键部件送到福建中科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4月29日,该中心出具闽中司鉴定(2009)车鉴字第A0403号鉴定报告,该报告的结论是:“闽C/EJ171号小轿车后轴左、右轮胎胎冠花纹不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9.1.1‘乘用车、轮胎胎冠上花纹深度不允许小于1.6mm’的技术要求。”该报告分析:“该车后轴左、右轮胎胎冠花纹磨损超过使用限度,将造成轮胎与路面附着系数不足的客观事实,对行驶中的汽车制动性能和形式稳定性造成影响。”

  南安交警大队经调查后确认:闽C/EJ171号小轿车的车主为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酒店工作人员邹军所有。5月6日,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第20091100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3·28交通事故作出认定。认定“张建锋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夜间雨天行驶过程中,未能降低行驶速度确保安全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张建锋(司机)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乘客二人在事故中无责任。”

  死者李乾民的哥哥李乾源认为:闽C/EJ171号小轿车左右轮已无胎纹,存在安全隐患,属违章车辆,让司机驾驶有安全隐患的车辆跑营运,是造成3·28严重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此规定,车主对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

  近日,记者走访了泉州市交警邹军支队,该支队说应找南安交警大队。当记者来到南安交警大队,经办民警侯文恭说:这个问题应由上级领导定。

  据记者调查,闽C/EJ171号小轿车车主邹军,系泉州东海大酒店职工,拥有多台车辆,或出租或跑运输获利。平常车辆都停在大酒店停车场,以大酒店为据点拉客源。对此,邹军自己也对办案民警承认:“该车平时系用于营运。”而面对警方的进一步调查时,邹军又说3月28日自己是把闽C/EJ171号小轿车借给连姓名、住址都不知道的张建锋。当警方问他如何借车时,他说自己把车开到新车站交给对方,自己打摩的走了。但根据遇难司机张建锋的妻子许秋菊和其弟弟张军锋介绍,张建锋长期受聘于邹军,每月工资3000元。3月29日中午,邹军要求许秋菊和张军锋配合他编造谎言,假称事故车辆闽C/EJ171号小轿车是借给张建锋的。

  对闽C/EJ171号小轿车出事故时是否在从事非法营运的问题,泉州市交通局运管稽查部门相关人员说,该市非法营运车是比较多,这几年他们已花了不少精力,打击力度较大。但由于种种原因,难以全面遏制。他们说,邹军和其兄弟名下各有几辆车,有几辆从事非法营运被扣留处罚过,但是3月28日那天发生车祸,车上3人全死了,死无对证。

  但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出事车辆当时从事非法营运的事实是有线索可查的。

  其一,3月28日,李乾民要搭乘闽C/EJ171号小轿车,是通过专门做营运的联络站联系的,电话为(0592-8755234、0595-86911112),而李乾民和司机等人的手机上仍可显示这些电话。

  其二,杨金钟可证明,3月28日晚,他送王明锋到车站时,看到王明锋拦下闽C/EJ171号小轿车,王明锋是与司机张建锋讨价还价后50元成交。

  其三,张建锋的妻子许秋菊和其弟弟张军锋均证明:张建锋长期受聘于邹军,每月工资3000元。

  此外,邹军自己也曾对警方承认:“该车平时系用于营运”。至于为什么后来又说是借车,可以进一步调查。

  记者以为,颇多的线索完全可以查到闽C/EJ171号小轿车出事当时的出车情况。希望有关部门能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调查、公正定论,让死者瞑目、生者心安(包括邹军),不能简单地以“死无对证”了事,这毕竟关乎3条人命啊! (记者 陈则周)

【编辑:巫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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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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