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派出所副所长掩饰隐瞒母亲集资诈骗所得被判刑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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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派出所副所长掩饰隐瞒母亲集资诈骗所得被判刑
2009年08月24日 22:2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温州8月24日电(记者袁爽 通讯员岳华萱)浙江温州乐清一派出所原副所长包建永,因帮助其母亲——乐清集资诈骗女会主高秋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乐清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向温州中院上诉,中院审理后裁定维持一审判决。目前,受浙江温州中院委托,乐清法院已向被告人包建永送达二审裁定书。

  温州乐清市一派出所原副所长包建永,是乐清集资诈骗女会主高秋荷的儿子。其母亲于近日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

  据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6月至2007年8月间,包建永明知其母亲高秋荷的资金来自非法金融犯罪所得,仍多次帮助高秋荷利用该资金购买房地产四处或合伙购买房地产二处,均登记在包建永的名下,并代为销售两处房产,同时借用巨额非法所得进行个人炒房、炒股及受用、受赠非法所得收益,共计944.67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辩护人认为包建永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侵犯客体等方面都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包建永明知是高秋荷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帮助高秋荷炒房并将产权登记在其名下,为犯罪所得提供藏匿条件,可视为“窝藏”;帮助高秋荷将其名下的房产出售,可视为“代为销售”;借用巨额非法所得进行个人炒房、炒股及受用、受赠非法所得收益,使违法状态得以延续,危害了被害人对财产的追索权,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掩饰作用,妨害了司法活动,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可视为“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因此,被告人包建永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包建永的认罪悔罪表现,遂做出上述判决。同时对被告人包建永名下的四套房子中属高秋荷出资部分予以追缴、非法所得收益58.85万元予以没收。(完)

【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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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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