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人知面难知心 失主竟被小偷妻子告上法庭——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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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人知面难知心 失主竟被小偷妻子告上法庭
2009年09月04日 15:05 来源:中安在线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哪想到债主是偷自己车的人

  9月2日,阿建从肥东县人民法院领取了判决书,上面写得清清楚楚:他借“朋友”阿虎的钱必须如数返还。阿建感到沮丧和无奈:自己买的一辆车被阿虎盗卖,没有得到补偿,丢车时阿虎借给他周转生意的钱却不得不还。阿建深悔交友不慎,反受其害。

  盗车隔壁“好友”竟是盗车人

  阿建是来合肥做生意的外地商人,阿虎是居住在其商铺附近的当地人。阿虎为人豪爽且乐于助人,阿建有个小困难,阿虎一到就迎刃而解了,因此,两人关系“特好”。 2008年6月,为生意需要,阿建购买了一辆五菱面包车,阿虎有时向其借用,阿建也毫不吝啬。当年8月,阿建仅使用了两个月的面包车被盗。

  丢车后,阿建非常苦恼,热心的阿虎又及时伸出援手,主动借5万元给阿建,作为其做生意的周转资金;阿虎还张罗着四处帮阿建找车,阿建先后付其费用约一万元。对阿虎做的这些,阿建感激不尽,在随后的经商活动中,有了余钱,阿建陆续归还阿虎2.5万元借款。

  谁知,同年10月,阿虎被当地警方抓获。原来,他是一个盗窃团伙的成员。阿建这才得知,原来,阿虎几次借车,是将该车作为团伙盗窃的代步工具。而且,阿虎还私配了该车钥匙,并在同年8月的一天晚上,与三名同伙将该车偷出卖了。

  盗车贼妻子将失主告上法庭

  阿虎被判12年监禁,并判罚金12.2万元,于2008年底在白湖农场服刑。虽然案犯都已归案,但是因为车辆未追回,阿建的车辆损失也一直没有得到补偿。阿建没想到,此后,阿虎的妻子阿珍却拿着自己写下的欠条,索要2.5万元借款余额。阿建以补偿被阿虎盗卖的车辆损失为由,当即一口回绝。

  今年8月,阿珍一纸诉状将阿建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其归还借款2.5万元。法院调解,阿珍承认自己的丈夫有过失,根据一审法庭当时对阿建车 3.24万元的估价,她愿意拿其中的1万元补偿阿建的损失,阿建需归还余下的1.5万元。但阿建认为自己的车刚买两个月,还装了空调,丢车是阿虎私配钥匙有意所为,且1万元找车的钱也被阿虎骗去,1万元不能补偿其损失,遂拒绝此调解方案。

  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阿建从原告处借款,欠条、收据等证据充分,双方借贷关系明确、合法,应予保护。遂依法判决,阿建立即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5万元。

  阿建丢失的车辆因赃未追回无法得到赔偿,而他欠下的钱却因为民事责任清楚,不得不还,在读者看来,阿建是受害者。无奈的阿建还能否、该如何争取自己的权益?记者就此采访了审判此案的肥东县人民法院和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王亚林律师。

  观点

  肥东县人民法院

  阿建车被阿虎偷是刑事案件,阿建的损失由阿虎一人承担;阿建借阿虎的钱产生纠纷是民事案件,5万元是阿珍夫妻双方共有财产,阿珍有权要回。且刑事案件不在肥东法院审判,两案法律关系不同,所以审判此案应一码归一码。如果阿建愿意接受调解,肥东法院可以为双方进行调解。阿建拒绝调解后,法院就根据民事案件事实依法做出判决。据了解,阿建计划上诉。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王亚林律师

  肥东县人民法院对于此案的判决是正确的。但阿建的损失依法也应得到补偿,否则有失法律的正义。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盗窃犯罪的行为人对失主负有连带赔偿的责任。因此,在阿建一时无法分清4位侵权人分别该对他付多少责任时,阿建有权要求阿虎一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债的理论,债权本身应当包含请求权、受领权、抵消权。民法上的抵消,是指双方互负债务而其给付种类相同,一方有权以其债务与对方之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阿建在一审答辩期内本来可以以盗窃案件的刑事判决为证据提起反诉行使抵消权,但阿建一审时没有行使这种权利。

  本案的肥东县法院民事判决生效执行时,阿建可以向作出盗窃案件刑事判决的法院申请执行盗窃判决中“追缴赃物”的判决事项,以部分抵消阿建应当偿还债务的判决。但是我国目前的人民法院,对于刑事判决书中类似“追缴赃款、没收财产”等涉及财产部分的判决强制执行的并不多,这种状况不利于刑事案件受害人的利益保护,也不利于维护审判的权威。(茂友、庆国、蔡文娟、祖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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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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