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9月17日),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非法经营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林小银、任洪生有期徒刑六年、七年,并处罚金各300万元;判处被告人陈雪海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万元。据了解,此案曾被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列入2008年十大非法传销典型案例。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1月,林小银和陈雪海注册成立了杭州纯维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7月,更名为杭州太竹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林小银、陈雪梅担任正、副董事长。11月底,任洪生加入太竹公司,任总经理负责公司市场营销和管理。
2007年11月至2008年7月,林小银、任洪生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传销性质的《促销方案》,招募了曾参与过非法传销的部分人员作为公司骨干,陈雪海在2008年3月起也加入了太竹公司传销经营活动。《促销方案》对外宣称太竹公司拿出60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范围内发展“经销商”,为公司有关产品做广告。《促销方案》规定:“经销商”按交纳入会费金额不同分成若干等级,在交纳入会费后将提供一定产品并在若干月内分期将“经销商”入会费全额返还,此外还额外给予一笔返利;还要求“经销商”积极发展下线参加《促销方案》,并按发展下线人数给予上线一定奖励。
全国各地“经销商”汇入资金被分成两部分,部分作为返利款返还给“经销商”,部分用于三被告人的日常开支、个人还债、购车等支出。
自《促销方案》推广实施后,全国各地“经销商”人数迅速增加。《促销方案》实施初期尚能发放有关产品和返利,之后陆续停止发放产品和返利。经查实,三被告人的非法传销活动涉及全国20个省、直辖市的70余个城市,其中林小银、任洪生涉及非法经营总额达人民币1.33亿余元,陈雪海涉及非法经营总额达人民币1.23亿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小银、任洪生、陈雪海以传销方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林小银、任洪生系主犯,陈雪海系从犯。被告人林小银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 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赵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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