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邱小彭、史建生、尚继友等17名被告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团伙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邱小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90000元。史建生等16名被告人犯盗窃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至一年不等。该团伙中仅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就有五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08年5月9日至2009年2月20日左右,被告人邱小彭、史建生、尚继友、冯战立,史德成、武连合、朱晓伟、袁国军、李俊锋、蔡华、郭峰、吕阿龙等人相互勾结,交叉作案,先后11次窜至开封县西姜赛乡、朱仙镇、鼓楼区仙人庄乡、中牟县刁家乡、金明区杏花营镇等地移动通信机房,盗窃机房内备用电瓶,涉案价值达29.7754万元。先后28次采用翻墙入院、墙上挖洞等方式盗窃四轮拖拉机、机动三轮车、摩托车、黄牛、山羊、玉米、花生、小麦等,涉案价值达15.4万元。上述赃物先后被卖于张清杰、于志标、赵景利、郭现印、尚继友、李俊锋、蔡华、张从利、吕阿龙等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小鹏、史建生、尚继友、冯站立、史德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武连合、朱晓伟、李俊峰、蔡华、袁国军、郭峰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吕阿龙盗窃数额较大,以上十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清杰、于志标、张从利、尚继友、蔡华、李俊峰、吕阿龙、郭现印、赵景利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购买或代为销售,九被告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尚继友、李俊峰、蔡华、吕阿龙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史德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史建生、尚继友、史德成、朱晓伟、李俊峰、袁国军、郭峰系累犯,应从重判处。被告人蔡华在服刑期间继续犯罪应从重判处。
作者: 朱登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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