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歹徒小区绑走幼童索要200万元。记者昨日(20日)从常州钟楼法院获悉,涉案的3名歹徒已被判刑,另外一人另案处理。
娄某、韩某、韩某某与孙某(另案处理)于2009年2月至3月间,经预谋,采用驾车尾随、盯梢等手段,先后驾驶车辆多次对李某所驾驶的奔驰轿车、张某(一家公司老总)驾驶的保时捷凯宴吉普车进行尾随盯梢。
韩某、韩某某与孙某于2009年3月28日上午8时许,在常州钟楼一小区东侧小路上实施定点盯梢时发现张某家人带着一小男孩,韩某、韩某某趁张某家人不备将小男孩绑架至汽车上,由孙某驾车逃离现场。随后,由孙某打电话给张某,以言语威胁等手段向张某索要赎金50万元美金。当时下午,娄某、韩某、韩某某与孙某将小男孩带至常州武进一家汽修厂内,由韩某、韩某某看守。
2009年3月29日上午,娄某与孙某赶至江苏省丹阳市一公用电话亭打电话给张某再次向其索要赎金人民币200万元。2009年3月29日中午12时,韩某、韩某某在那家汽修厂内被抓获,小男孩同时被解救。
“被告人娄某、韩某、韩某某目无国法,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娄某、韩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常州钟楼法院近日对该案进行宣判:被告人娄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款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被告人韩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款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被告人韩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随案移交作案工具白色长安面包车1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陈琳 沈丹 马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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