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人出没于公路收费站附近,专门铆牢过往车辆,出售伪造的《上海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此谋财。日前,虹口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明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2006年6月至7月间,刘明受刘飞(已判刑)的指使,与王枫(已判刑)等人在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怀揣着伪造的假处罚决定书,以10多元的价格向过往的驾驶员兜售,在此期间刘明共贩卖了140份假处罚决定书,获利1700元。
法院认为,刘明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在共同犯罪中,刘明处于受支配的从属地位,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因此减轻处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黄云波 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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