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5日),原(广州)天河财政局副局长李志杰因受贿罪,被广州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
此前,公诉方指控李志杰犯受贿、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后两项罪名法院因事实不足证据不清,未予认定。
昨日,法官首先进行补充开庭,对公诉方出示的新证据进行质证以及辩论。休庭五分钟后,法官对此案进行口头宣判。法院审理查明,李志杰在担任广州市国营新塘农工商联合公司党委书记经理及天河区财政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受多人贿赂款共达370多万元,为他人牟利。而在此前的庭审中,尽管公诉方指控三项罪名,但李志杰明确承认的也仅有受贿一项,并表示已积极退回154万元的贿赂款。(刘晓星 许疏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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