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见义勇为却被害 行凶者犯罪时未满18岁今获刑——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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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见义勇为却被害 行凶者犯罪时未满18岁今获刑
2009年11月11日 11:18 来源:沈阳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时间:2009年11月10日 地点: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抢劫杀人 庭审焦点:是谁提出抢劫,是谁提供尖刀

  昨日(10日)9时,北方联合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刘军见义勇为被害一案,如期在沈阳市中院1号法庭公开审理。面对“是谁先提出抢劫”和“是谁提供作案凶器”等指控,原本称兄道弟的两被告人在庭上互相指认是对方所为,相互推诿,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案件回放:英雄见义勇为却被害

  法庭上,检察院的起诉书称,2009年6月24日零时左右,单身女子项仁静下班回家,行至和平区十一纬路马路湾路口时,被一持刀男子(被告人马月)逼住,男子扎伤其左臂抢走一部手机后逃走。此时,恰逢北方联合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刘军驱车路过,见此情景,他立刻下车追赶并抓住歹徒。

  虽知对方手上有刀,但刘军仍与其搏斗,马月持尖刀向刘军左胸部及左肩背部各刺一刀,刘军倒在血泊之中,歹徒逃离现场。在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后,刘军因被刺破左肺及心脏造成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案件发生后,沈阳市公安局仅用23个小时,就在铁岭和抚顺将犯罪嫌疑人马月和王挽东抓获。而被害人刘军也被相关部门授予“全国见义勇为”英雄称号。

  庭审直击:“好哥们”当庭翻脸

  在检察机关对两名被告的犯罪行为进行指控时,两名被告人都为自己的行为进行了辩解,都称整个抢劫过程是对方主使,作案工具也是对方提供,原先称兄道弟的“好哥们”,此时已形同陌路。

  “王挽东比我大,我什么都听他的,我叫他东哥,他就是老大,是他说没钱了,叫我和他一起来沈阳抢劫的。”本案的被告人马月,也就是刺死被害人刘军的罪犯,才刚满18周岁。面对法官的询问,他把一切责任都推给另一被告人——他的“大哥”王挽东。当被问及为何要伤人时,马月说:“我当时都蒙了,就想拿刀吓唬吓唬他。”

  “我当时生病刚刚出院,走路都费劲,马月要抢劫时,我去就是帮他壮胆。”被告人王挽东也极力为自己的行为辩护,并称马月作案时,“我还提醒他那有摄像头,他伤人的刀具是他在他表哥家拿的,我根本没参与抢劫,只是在路边休息。”

  不服判决:俩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根据两人的供述,其实在本案发生前,两名被告人在沈阳已实施了一次持刀抢劫,抢走一名女子200元钱和手机一部。“但我们没有伤害她,抢完就让她走了。”

  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庭出示了两被告的供词、相关证人的笔录以及作案工具,还演示了案发时的监控录像,最终法庭认定,两名被告人抢劫犯罪事实成立,并进行了一审判决。

  法庭宣判:被告人马月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王挽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马月、王挽东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民事赔偿人民币30.1725万元。

  面对一审结果,两被告人均不服判决,表示要上诉。

  庭外声音:希望丈夫能感到安慰

  法庭上,刘军的妻子李淑兰和儿子还带来了两本记载丈夫生平事迹的画册,“这样就好像刘军亲眼看到了庭审,我希望他在天堂能感到安慰。 ”刘军的儿子一直牵着妈妈的手,眼中充满忧伤。

  李淑兰表示:“听到判决后我觉得有些遗憾,鉴于马月的态度和他所犯的罪行,应该判处其死刑。在庭审的过程,在场的人都看到了,作为一个已经18岁的成年人,他对自己的行为竟然什么都不知道,尤其是宣判时无所谓的表情,更是深深刺痛受害者家属的心,是我们所不能接受的。”

  而本案的主审法官认为,马月的行为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因为他的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但鉴于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适用于死刑,所以判处其无期徒刑。(高薇 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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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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